在处理商标权侵权的案件中,审查具体适用何种类型的赔偿措施时,我们往往会依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考量:
首先,是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影响的轻重程度,包括是否属于恶意侵犯,是否存在多次重复侵权等等。
其次,则需要关注侵权者本人是否从这种不当行径当中获得了巨大利益。
再者,被侵权方因此而付出的代价,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还要看涉案品牌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如何,因为它们将直接影响到这些费用的征收额度。尤其是当侵权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正在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仍然抱有恶意实施此类行为,并且其情节已经严重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那么法庭很可能会根据上述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决定是否采取惩罚性的赔偿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向社会公众销售侵害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者;
其次,擅自伪造或非法制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者;
再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明示同意而私自替换或更改其注册商标,随后将这些经过修改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上供消费者购买以获取不义利益者等等,以上皆属违法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商标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怎么算
关于商标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性规则与计算手段:首要考虑的是,以权利人在侵权行为中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依据来确定应支付的赔偿金。
然而,实际损失状况的评估可能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侵权者在该侵权活动中所获取的收益数据来计算赔偿金额。
倘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准确计量,那么最终的赔偿决定将由司法机关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关情节,作出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裁决。
另外,在确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还会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商标使用许可费用的高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期限、范围等,以及维权行动所需的合理成本等诸多因素。
值得强调的是,实际操作中,商标权侵权赔偿额的精确计算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必须紧密结合每个具体事例涉及的详细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与判断。
在处理商标侵权案时,选择赔偿措施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秩序的影响,如恶意和重复侵权;侵权者的利益所得;被侵权方的损失;品牌知名度及市场价值。特别是侵权者恶意且情节严重时,法庭会综合判断,可能采取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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