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取保候审阶段被判处监禁刑期者,其立即执行羁押与否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而言,若所判定之法律责任属实质刑罚范畴,例如有期徒刑、拘役等,且相关判决宣告正式生效之后,通常会在较为短暂的期限之内实施羁押措施。
然而,针对某些特殊情形,诸如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无法适应羁押环境等因素,或许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延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半年了是否可以解除了
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可行。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阻碍调查,能够随时接受传讯与盘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若存在如下情形的话,便可解除该项措施;
反之若是不具有这些情况下,通常不能未经批准予以提前解除:
(2)对于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可能性的;
(3)可能会摧毁、篡改证据,妨碍目击者提供证词或相互串供的;
(4)有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采取打击报复行为的;
以及(5)试图自杀或潜逃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长时候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12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将依法开展对事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若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之际,事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仍未全部完成,且仍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应对此情况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简而言之,虽然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它并非事件处理的最终结果。
在取保候审阶段,被判监禁者是否立即羁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若判决为实质刑罚如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一般会迅速执行羁押。但若特殊情况,如健康问题等,可能会延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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