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一般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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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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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审理程序的初期时限是四十五个工作日,这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接受仲裁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的。不过,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那就得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书面批准才可以实施,而且还得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什么情况,延长的审理期限都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劳动仲裁一般多久

一、劳动仲裁一般多久

劳动仲裁审理程序的起初时限为四十五个工作日,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然而若因案件复杂性而需延长审理期的情形,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书面批准方可实行,并且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延长的审理期都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一般在哪里

1.关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在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成立地址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裁决。倘若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各自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享有优先管辖权

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应当被视作劳动者实际上所提供服务的地方;而用人单位的成立地址则应是用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的场所或者主要负责日常运营事务的地点。若用人单位尚未注册或登记,那么其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组织者或者主要管理部门的所在地就将被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点。如果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结果将归属于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劳动合同执行地点,那么仲裁委员会中最早接受该项仲裁申请的将拥有最终的管辖权。如若劳动合同执行地点不够明确,仲裁委员会则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行使裁决权。当案件受理之后,无论是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任何改变,都不会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产生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持续多久有效

针对劳动仲裁的时效性问题,一般而言,其通常设定为一年期限。

而这个时限是从当事人获悉或应当已知晓其所享有的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

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如若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了争议,那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时,则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相应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若出现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亦或是存在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仲裁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

待到导致仲裁时效暂停的原因得以消除之后,仲裁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避免错失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劳动仲裁审理程序的起初时限为四十五个工作日,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然而若因案件复杂性而需延长审理期的情形,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书面批准方可实行,并且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下,延长的审理期都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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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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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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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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