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面临被执行拍卖事项之时,对于所涉及的抵押权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精准判断及处理。当抵押权系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设立,并且其目的在于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时,那么在拍卖所得的全部款项之中,应当首先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相关债权,待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之后,剩余的部分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合理分配。然而,若抵押权是由某一方个人债务引发的,那么在清偿完抵押权人的债权之后,剩余的部分则需进一步区分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两个部分进行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要怎样进行认定?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因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金钱收益和其他形式的收益;
2.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获取或者未来应当有可能获取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财产;
3.男女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获取或者未来应当有可能获取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奖金福利等;
以及他们产生的生产利润、经营所得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还有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案由有哪些类型
关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法律纠纷,其事例类型繁多且具有多样性。其中较为常见的包括四个类别:1.在涉及到民间借贷业务领域内,当债权人声称债务应当被界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况下,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例如,当事人或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独自名义进行的借贷行为,若出借人主张该资金被用于日常家庭开支或是为了促进共同的商业发展和经济利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笔债务便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2.另外一些与信贷有关的纠纷则涉及到了金融借贷类别,比如说银行贷款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会主张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从而引发相应的法律纠纷;3.在涉及到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问题上,例如一方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合伙经营过程中所负担的债务,如果另一方对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实际用途持有异议,那么也可能会因此而引发相关的法律纠纷;4.最后,信用卡欠款也是一种常见的引发法律纠纷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发卡银行可能会主张该笔欠款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债务,从而导致相应的法律纠纷。在判断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债务的具体金额、借款的实际用途、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愿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
夫妻共有财产被拍卖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抵押权。若抵押权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拍卖所得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配。若抵押权由一方个人债务引发,清偿后剩余部分需区分个人与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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