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一般几审
劳动仲裁制度原则上实行一裁终局准则。然而,针对部分种类的劳动争议案子,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则可在接获仲裁裁决宣告书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另一方面,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倘若对仲裁裁决结果存在不满之处,其中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裁决的申请。因此,劳动仲裁被视为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必经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仲裁一般在哪里
1.关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应在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成立地址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裁决。倘若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各自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享有优先管辖权。
2.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应当被视作劳动者实际上所提供服务的地方;而用人单位的成立地址则应是用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的场所或者主要负责日常运营事务的地点。若用人单位尚未注册或登记,那么其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组织者或者主要管理部门的所在地就将被作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点。如果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执行地点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结果将归属于劳动合同执行地点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出现多个劳动合同执行地点,那么仲裁委员会中最早接受该项仲裁申请的将拥有最终的管辖权。如若劳动合同执行地点不够明确,仲裁委员会则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行使裁决权。当案件受理之后,无论是劳动合同执行地点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任何改变,都不会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产生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仲裁程序中,庭审日期被延期的合理原因往往涵盖以下多个方面:首先是当事人因面对无法预见且难以克服的阻力因素,例如遭受自然灾害冲击或是突发疾病等,从而无法按时出席庭审;其次,当事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行动受到限制,这同样属于无法按时出庭的正当理由;再次,当事人在庭审前夕突然提出回避申请,这就需要一段时间来对该请求进行详细审查与妥善处理;此外,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席庭审,调取新的证据资料,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甚至需要补充调查,这些都可能成为庭审延期的合理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若案件涉及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或事实认定,需要更长时间来准备充足的材料与证据,那么这也可以作为庭审延期的合理理由。
然而,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延期开庭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最终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劳动仲裁原则上实行一裁终局。但特定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在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在裁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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