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并导致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其处理方式将依据相关违法情节的严重性而定。通常来讲,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的撤销,被转换为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例如采取拘留或逮捕等手段。因为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允许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继续完成司法程序,但在此期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若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则意味着该名嫌疑人已不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能申请几次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次数方面,现行法律并无具体明文规定进行约束。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审理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适用于那些既未遭受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但需更改强制措施的罪行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相关司法机构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且还须附上一份承诺书,保证会随时接受传讯,不会擅自离开。
同时,相关机构也将暂时解除对他们的关押以等待后续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基于以下特定情况下,有权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若嫌疑犯可能会被判予管制、拘役或者会独立使用附加刑法者;
其次,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然而采用取保候审并不足以产生社会危害者;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婴儿妇女,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非让其遭受拘禁;
最后,当羁押期即将届满,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者。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后公安还会羁押吗
取保候审系一项严格的刑事法律措施,在此期间,公安执法部门通常会尽最大程度避免对被控告者进行拘留关押。然而,若不幸遭遇如下情况,公安部门极有可能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并将被控告者恢复拘禁状态:例如,被告方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妨碍证人提供证言;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被告人相互串通等行为。此外,公安部门若发现新的证据证实被告方的罪行严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时,也会考虑改变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并非事件审理的终点,被告方仍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在取保候审期再违法,处理依情节轻重而定。常导致取保资格撤销,转为拘留、逮捕等更强措施。此制度旨在非羁押下推进司法,要求嫌疑人守规。再违法即不符取保条件,必受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