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交通事故顶包逃逸这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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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中,有人顶替肇事者逃逸,这是违法行为,顶替者可能会因窝藏、包庇罪而被判刑。逃逸者更是会自食恶果,因为破坏现场,导致责任认定困难,可能会被认定为全责。这种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出交通事故顶包逃逸这么办

一、出交通事故顶包逃逸这么办

交通事故中的顶替肇事者逃跑的行为,乃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严重罪行。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使顶替者受到刑事制裁,例如可能涉嫌构成窝藏、包庇等犯罪;更为关键的是,逃跑的肇事者亦将为此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使得他们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将会承担更为沉重的责任,甚至有可能被判定为负全部责任。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逃逸行为破坏了事故现场,使得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变得极为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出交通事故后驾驶证暂扣能开车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驾驶员在驾驶证被暂时扣押期间,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视作无证驾车。

若此情况被交管人员发现,驾驶员将会面临由200元起至2000元止(下限与上限)的罚款惩罚,同时还可能受到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处罚

关于无证驾驶的具体处罚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特殊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将机动车借给无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暂扣的人员驾驶,依照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相关国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金额,并且可以对其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吊销处理。

第二,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或暂扣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由国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处以最多十五天的行政拘留。

第三,驾驶员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但在行车过程中未随身携带,无论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都不能够继续驾驶该车辆。

国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暂时扣押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要求驾驶员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与行驶证,并对其给予警告或罚款20-200元的处罚,同时尽快归还被扣押的机动车。

第四,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以犯罪论处,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将被视作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肇事后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则需承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至于驾驶证被暂扣的处理程序方面,若驾驶员的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他应该在收到暂扣通知后五日之内,前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课程。

在学习结束及考试通过之后,分数将会被消除,驾驶员将获得《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等待六个月的暂扣期限到期后,便能够前往交警队领取其被暂时扣押的驾驶证。

若是未能通过考试,驾驶员需要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直到考试通过为止。

拒绝参加学习和考试的驾驶员,其驾驶证也将被宣布临时停用。

待到暂扣期满之后,驾驶员可以前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警大队,获取处罚决定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分教育通知书》。

然后,驾驶人只需凭借罚款单,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完成罚款缴纳工作,就能顺利取回自己的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出交通事故打人砸车怎么判

倘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出现故意打砸车体以及他人的情况,则有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第四十三条法规,即"对于有暴力行为,如殴打他人或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者,将被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处分,并需支付二百元到五百元人民币作为罚款;而情节轻微者,处罚也相应减半,只需要接受五天以内的拘留或是每次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可。"但若因破坏车辆导致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存在着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表现,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即故意毁损财物罪,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事处罚;而如果数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刑期将会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至于具体的裁定标准,则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

交通事故中顶替肇事者逃逸,是严重违法之举,顶替者或涉窝藏、包庇罪受刑责。逃逸者更将自食恶果,因破坏现场导致责任认定困难,或承担全责。此举不仅害己,亦损法律公正,加大事故处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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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算肇事逃逸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顶包算肇事逃逸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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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算肇事逃逸吗
“顶包”和肇事逃逸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干扰司法执法。“顶包”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代替自己承担责任;而肇事逃逸则是指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以逃避法律责任。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对伤员进行救助。无论是“顶包”还是肇事逃逸,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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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昨天晚上回家的路上出了车祸,结果他直接逃逸了,但是情况其实真的不是很严重,咨询下轻微交通肇事逃逸顶包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要素: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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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出门的时候开着车子接了一个电话,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人,构成了交通肇事还叫人去顶包,交通肇事顶包属于逃逸行为吗?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
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形式、动机可能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仅从字面意思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应当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肇事后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逃离事故现场,还应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实施“顶包”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解释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本案中,董某属于无证驾驶,且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交警部门据此对其作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在处罚上无证驾驶明显重于有证驾驶,而托人“顶包”则可起到减轻处罚之目的。因此,董某找人顶包符合主观上逃避追究,客观上隐瞒肇事者身份、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性。
顶包行为性质恶劣,对此行为不予处罚可能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
发生交通事故后顶包行为较普遍,但对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除了会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错位,其伴随的作伪证行为还会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增加诉讼成本,性质更为恶劣。虽然现行法律未对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界定,但对这种行为不予处罚,无疑会引发并鼓励他人效仿,无形中助长了此类行为,从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其他事故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董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故应当将董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的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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