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查封份额怎么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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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在被查封时,要先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要是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划分权益;要是没有明确约定,那就双方平等地享有。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执行效率,可能会先把共有财产整体查封,之后再进行分割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查封份额怎么算的

一、夫妻共同财产查封份额怎么算的

当涉及到对夫妻共有时产的查封时,通常首先需要明确夫妇二人对这些共有财产所占的比例。倘若二者已经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并作出了明晰的约定,那么我们便应按照约定的份额来确定各自的权益;若是尚未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二人均可平等地享有该部分共有资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出于确保执行工作的顺畅开展,可能会将整项共有财产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查封,接下来再行展开进一步的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人能不能支配

1、在通常情况下,单方面擅自行使权利来处置夫妻之间共有之物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夫妻双方应共享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类财产的处置,唯有得到双方共识方可进行。

然而,若一方将这些财产用于共有的日常生活所需,便可被视为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力。

2、当夫或妻在生活中作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之重大决策时(尤其是非日常需求),他们应该经过公平并且互相尊重的商议,以便达成共同意见。

如果其他人拥有充足理由相信此等决策代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不得以自己的反对或者不清楚的态度对此提出置疑或是对抗善意的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房产能强制执行

当涉及到夫妻共同房产是否能够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所涉及的债务的性质。如果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共同所有的房产便有可能成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在处理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时,对于夫妻房产份额等相关因素则应当进行更深层次的考虑。为了确保执行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并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始终遵守一系列明确的原则。例如,法院会先对夫妻双方对房产份额的约定情况进行审查,若未发现任何明确约定,通常情况下将据此推定双方享有等比例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执行过程中将尽力采用分割份额或以变价分割等策略,以尽可能地避免对非负债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夫妻共同房产是否能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各种复杂的因素,依据法律法规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

夫妻共有财产查封时,需先明确双方所占份额。有约定则依约定划分权益;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平等享有。实际操作中,为保障执行效率,可能先整体查封共有财产,后续再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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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近日,新丰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原告温某是其前夫A对被告朱某的侵权之债执行案的案外人,新丰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属于温某和A共同所有的房屋,原告温某认为房屋是其个人婚前购买,要求解除查封,新丰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温某前夫A在1999年与被告朱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判决确定A应支付朱某赔偿款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某申请执行,但A一直没有支付上述款项。2004年10月,温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后,余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商,并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按月还房贷至2014年11月止。2005年4月,原告温某与A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5月,温某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登记在温某名下。2014年6月,温某与A协议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该房产归温某所有,但没有约定对A的补偿内容。  新丰在2014年7月作出查封该房产的50%份额的裁定,随后温某以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后被驳回。2014年9月,温某向新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温某诉称,该房屋是其婚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房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是温某婚前个人财产,要求解除查封。  被告朱某认为,已判决A应支付其赔偿款5万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告婚前支付房屋首付款,但房贷大部分是在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还的,该部分应有A一半的份额。双方离婚时,明知A存在对其的债务,仍将房屋归温某个人所有,且没有对A的补偿作出约定,A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温某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但是房贷大部分是在其与A的婚姻存续期间归还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温某在与A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贷有A的一半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即温某对A进行补偿,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没有对A进行补偿。所以,温某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及其还钱还贷部分是温某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是与A的共同财产。房屋为不可分之物,且A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新丰查封的财产,是原告温某与A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原告的个人财产,新丰查封该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及解除对该房产的解封,理由不成立,证据不充分,故新丰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夫妻共有房子被查封,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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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查封份额怎么确定的怎么算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时,法律通常会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于共同财产,会考虑债务的属性、各方对债务的贡献度以及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来进行评估。如果债务属于个人,那么查封通常会限制在该方的财产份额内。然而,在实践中,确定具体的份额规模往往会面临复杂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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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有住房被查封,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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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住房被查封,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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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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