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延长举证期限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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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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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提交证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证据收集的难度等因素,谨慎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延长的期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必须在原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劳动仲裁延长举证期限怎么算

一、劳动仲裁延长举证期限怎么算

在进行劳动仲裁程序时,若当事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存在着操作上的严重困难,便有权向仲裁机构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请求。此种申请将依循仲裁机构的实际处理状况,经仔细斟酌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以及延长期限的具体长度。谈判与决策过程中,仲裁机构将会全面评估和权衡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当事人收集证据所面临的挑战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都必须在原定举证期限结束之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仲裁延期的情形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或推迟,以下为常见的几种主要情形:

首先是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客观原因;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而言,若其法定代理权人未能及时确定也将导致仲裁的延后进行;

此外,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以供审慎评估,或者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对已有的调查缺乏充分的补充,亦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延误。

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裁决过程,应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开始算起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如遇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场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需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且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逾期仍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部分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明了,可以针对这一部分先行做出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延期审理多久通知

关于劳动仲裁延时审理的通知期限,并无特定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常而言,仲裁庭在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之后,会尽速向各方当事人递交延期的裁定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然而,此项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这个时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繁琐程度,仲裁机构的工作效率等等。

普遍来看,仲裁庭在做出延期决定的数日之内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合理的办案期限

若您在等待通知的过程中,长时间未能接收到任何相关信息,您有权向仲裁机构查询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并且仲裁的总体期限原则上也是有所限制的,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得到裁决。

劳动仲裁中,当事人若因特殊困难难以及时提交证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延长举证期。仲裁机构将综合案件复杂度和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批准及延长期限。但需强调的是,延长申请须在原举证期届满前提出,以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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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长举证期限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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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长举证期限可以延长到开庭吗
在劳动仲裁中,举证期限是有一定灵活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地拖延到开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有合理的理由申请延期,并且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批准,举证期限可以适度延长。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却请求延期,那么这种申请很可能不会被批准。因此,在进行劳动仲裁时,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举证期限,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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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证人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申请书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延长举证期限法律规定
《解释》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解释》对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做了改变,上述规定相比此前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期限不同的情形,更加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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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长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不会超过15个自然日。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时候开始算,案件应该在45天内审结。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时间,需要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就算是这样,延长的期限也不能超过15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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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最长多长时间能出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程序结束。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也可以裁决解决。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裁决的,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期满未的,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进行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
现在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在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现在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在最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期限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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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长期限怎么算
劳动仲裁期限的延长,主要取决于案情的复杂程度,仲裁委员会会依法进行审慎决定。一般来说,延期是因为需要更深入地调查案情或者进行合规性考量。在这个过程中,委员会会不断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各方。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延期决策都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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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担保
方式介绍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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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延长期限是多久内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时限不会超过15个工作日。从案件受理开始,应当在45个自然日内结案。不过,要是碰到比较复杂的情况,需要延长时间,也得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而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是,这个延期的时间也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处理得又快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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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能怎么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有效延长担保期限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双方协定,同意延长之后方可进行公证。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又作了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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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
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
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
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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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举证期限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劳动仲裁举证流程一般如下:1.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收集与争议有关的证据。2.当事人需将所收集的证据整理成清单,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劳动仲裁机构。3.确认证据真实性。4.确认证据适用性。若是对劳动仲裁举证期限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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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延期举证申请的时间
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诉讼是指人民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常见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诉讼并非简单的一纸诉状即可,诉讼时效、诉讼费、诉讼程序,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范围,在线法律援助建议您,为了纠纷快速顺利的解决,诉讼还是要选择专业律师的帮助。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举证通知书不一定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一是可以将“人民应当在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规定改为一般规定,可以有例外的情况,供审判人员掌握。《证据规定》33条同时要求人民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等。有的案件可以在争议焦点确定后再分配举证责任和明确举证要求。二是将举证期限“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改为“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次日计算”更为准确,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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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⑴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⑵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
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⑷考勤记录;
⑸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⑴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⑵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⑶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⑷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⑸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6)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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