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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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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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还是有效的。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有独立性,不会随着合同其他条款的失效而失效。只要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没出现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那么合同解除后,双方还是要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得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合同解除后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一、合同解除后仲裁条款的效力如何

在双方达成合同解除协议之后,原本设定于该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情况下其效力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是因为仲裁条款具备着高度的独立性,其效力并不依赖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只要仲裁条款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情形,那么即便是在合同解除之后,进程方仍然应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力所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后合同无效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合同解除之后,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告结束,而若为无效合同,其从初始便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尽管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看似相同,实则大相径庭。前者源于满足特定条件,从而终结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后者乃是指合同本身的构成缺乏法律所承认的生效要件。依据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债权债务均得以终止:(一)债务已得到充分的履行;(二)两个债务互相抵消,从而消灭其中之全部或部分;(三)债务人依照法定程序把应交付给债权人的财产进行提存;(四)债权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宣布免除债务;(五)同一主体兼具债权人和债务人身份;(六)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对于已被解除的合同而言,该份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亦随之画上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的效力由谁承担

在合同解除之后,违约条款的有效性通常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合同中所包含的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法律效力,而违约条款常常被视为结算与清理条款的延伸和扩展。

但是,当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超过违约条款所约定的范围时,受害方仍然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若合同解除源于非人为可控制的因素如不可抗力等,那么违约条款很有可能无法继续发挥其作用。

然而,若是由某一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合同的解除,该违约方通常需要依照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看,对违约条款的有效性及其所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判断,需通盘考虑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如合同解除的原因、违约行为的本质以及其严重程度等等。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保持有效,因其具有独立性,不随合同其他条款的失效而失效。只要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未遇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受仲裁条款约束,需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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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就排除了对此案的管辖权。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与人民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仲裁依法进行,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容易达成和解。既解决了纠纷,又保住了面子,有利于感情上的沟通和日后继续经济上的往来。 保密是指仲裁是不公开的,能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符合当事人不愿意因对簿公堂而泄漏自已商业秘密的心理特点。 公正主要体现在: 1、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的非官方机构,仲裁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3、仲裁员是来自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广泛性和专业性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权威是指仲裁裁决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1958年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也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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