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数额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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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有人隐瞒或藏匿非法所得,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之间,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金额超过10万元,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明知是违法收益还窝藏、转移等,那么也会面临同样的刑罚。如果情节严重,刑期和罚金都会加重。
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数额标准

一、掩饰隐瞒犯罪量刑数额标准

被告人若有意掩盖或隐匿犯罪所获得之财物及其相应产生的利益数额在3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将遭受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刑罚,并且还得接受单独的罚金惩罚;若这些财产及利益总计价值超过了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被告人需承担的将是三年以上、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外加相应的罚金处罚。倘若其明知道是已经被判定为违法所得的财物以及其产生的利益,却仍然对之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理销售甚至使用其他方式来掩盖或者隐匿的行为,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需要接受单独的罚金惩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并且还得接受相应的罚金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庇护、隐藏那些对社会有害的犯罪收入,假装不知道这是偷来的钱或者是利用这些非法收入获得利益的活动,这个罪名就是咱们今天要讲的隐藏、包庇和获取违法犯罪财产违法所得罪。

它的定义是说,明明知道这些钱财是从罪犯那里得来的,甚至是通过他们的非法行为赚取到的,还故意隐藏、转移、收购这笔财物,或者帮助它们销售出去,走进市场,从中获益;

要么就是用别的办法来遮盖住这些犯罪所得、犯罪收入,不让司法部门发现。

那么这个罪名到底怎么定义呢?首先,我们来看它的主攻对象。

这个罪名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阻碍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和调查,干扰他们追回涉案钱款以及相关收入的工作。

然后是它在精神上的要求。

这个罪名需要行为人要有清楚明白的认识,对这个罪名的“清醒理解”需要我们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点是知道的具体内容。

即你对某个东西的认识要超过一般的知道,你知道那个东西不仅仅是合法所得,更可能是犯罪所得,也就是说,只要你察觉到了某样东西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可以认为你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度。

第二点是了解的程度。

行为人对犯罪性质的了解程度必须达到你知道那个人的非法所得或者犯罪收入,但不能仅仅是简单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非法所得。

然后,我们来看看这个罪名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表现。

这个罪名的实施过程其实就是“隐藏、转移、收购、帮助销售或者用别的方法掩饰、隐瞒”。

最后,我们再看下这个罪名的承担者。

这个罪名的实施者只是普通的公民,只要年满十六岁并具有刑事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主角。《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拘留多久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造成的拘留期限,具体情形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加以考量。一般而言,这种情况通常会被处以不超过十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然而,若是涉及到更为严重的刑事范畴,则相应的拘留期限可能会延长至最多三十七天。在这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精准地认定犯罪所得的性质及数额,以及对嫌疑人主观意图的精细剖析,都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嫌疑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却仍然进行掩饰、隐瞒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他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法律实践中,各种情况错综复杂,因此具体的拘留期限还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犯人隐瞒或藏匿非法所得3000至1万元者,可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超10万元,则判3至7年徒刑及罚金。明知违法收益仍窝藏、转移等,将面临同样刑罚。情节严重者,刑期及罚金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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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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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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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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