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能不能强行抢回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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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用强硬的手段拿回财产不仅不道德,还违反法律。应该用合法的途径去解决,比如友好协商、申请调解或者向法律部门提起诉讼。用强制手段不仅没有好处,还会增加矛盾,甚至可能会摊上法律责任。用理智的态度去应对,才是好的办法。
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能不能强行抢回

一、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能不能强行抢回

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纷争过程中,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夺回财产不仅不合乎道德规范,更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妥善解决这类因财产分配产生的争议,我们应遵循合法合理的解决路径,例如进行双方诚恳的谈判协商,申请相关的调解机构介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如果采取强制手段夺回财产,有可能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甚至可能导致您本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在夫妇脱离婚姻关系之时,他们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友好商议。

倘若他们未能达成共识,那么这就需要通过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诉,进而由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判。

然而,个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参与到财产分割之中,除非双方在事先有过明确的约定。

在此情况下,离婚后的财产是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来进行合理的分割的。

若双方难以自行了断财产分割事宜,人民法院将会依据保护儿童、女性等弱势群体及无辜一方利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判。

如果某一方非法藏匿、转移或者变卖、毁坏了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少给或不给这一方相应的份额。

此外,当人民法院审议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他们应遵循以下四项重要原则:

首先,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保护妇幼合法权益的原则;

再者,有利于生产生活便利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包括以下各项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或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的合法收益;继承所得或是接受他人赠送的财产(但需明确订立在遗嘱赠与合同中的只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在法律规定下,其它应当双方共有的财产。对于以上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当面临离婚状况时,法律原则上要求平均分割这些共同财产。然而,法庭会根据财产的具体形态、使用价值以及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保护及无过失方利益考虑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如果发现有任何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对这类行为的责任方给予相应的惩罚,即减少其应得份额甚至完全剥夺其财产所有权。

面对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强行夺回财产既失道德,又违法律。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如友好协商、申请调解或诉诸法律。强制手段非但无益,反增矛盾,可能招致法律责任。理智应对,方为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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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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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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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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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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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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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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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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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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