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损失的构成犯罪吗
在经济活动中,有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即通过不正当手段为亲朋好友谋取利润从而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被称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种行为对国家利益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所谓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自己以及所在单位的盈利性业务交给亲友来经营;
第二,以明显高出市场价的方式,从亲友经营或管理的单位购买商品;
第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向亲友经营或管理的单位出售商品;
第四,向亲友经营或管理的单位采购质量低劣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哎呀妈呀,聊聊这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吧!它有四个小规定哦:
首先呢,我们得明白,这事儿伤害的主要对象就是咱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啦;
然后,客观部分也不能忽视哈,指出的就是那些利用手头的权势,偷摸地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做生意,还偷偷地提供了各种方便,结果呢,我们国家的利益受到了重伤的场景。
亲朋好友嘛,这里泛指亲戚和朋友啦,别纠结定义得太窄,只要你看到那个人为了别人的生意动起了歪脑筋,提供了方便,那就足以判定他是在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哟。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看看这些小便利都有哪些形式:
(1)把本来应该自己赚的钱,塞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去做生意;
(2)以比市场价还要高得多的价格买东西给自己亲朋好友的公司,或是以比市场价还要便宜很多的价格卖产品给他们的公司,其实就是想在这儿玩猫腻儿,从而让自家的公司、企业受损失;
(3)以各种理由从自己亲朋好友搞的公司里买些次品。
接着呢,这个罪的主角得是特殊的人才行,也就是说,必须得是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出来的员工们才有资格犯这个罪哦!最后,让我告诉你们,这种罪呢,只能是故意才有可能犯案,而且要有那种捞偏门儿的心思才行哟。
就是说啊,那个员工明知道自己用职务来帮亲朋好友做生意提供便利是一种不老实的行为,但是为了赚黑心钱还是坚持这么做,要是无心的错误,那就不算犯罪啦。《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不构成贪污罪吗
针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这两种罪行,它们的定义与性质显然大相径庭。
其中,前者特指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将本应属于单位的盈利业务擅自交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进行经营管理,从而导致国家利益严重受损的恶劣行为。
然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
若仅限于为亲友非法牟利,并未涉及到侵吞、盗窃、诈骗公共财物等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贪污罪。
然而,在实际事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意图、所产生的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对罪名做出准确的判定。
总而言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来进行确定。
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为亲友谋利,致国家财产受损,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转盈利业务给亲友;高价购或低价售商品予亲友单位;及采购劣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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