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划分
夫妻之共有财产通常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此种分割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诸如生产、经营、投资等产生的收益,还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接踵而来的遗产或者赠予财产(但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等等。在进行此类分割时,我们会充分考虑到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确保公平公正。若夫妻中有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等不当行为,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其份额可能会被减少甚至完全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被划分为约定共有财产与法定共有财产两大类别。
对于法定共有财产的界定,显然可作为判断夫妻间共有财产归属的重要基准,而这些规则所涵盖的常见类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工资及奖金收入;
2.生产运营所产生的经济收益;
3.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等)所带来的收益;
4.通过合法继承或得到馈赠的财产,惟有在遗嘱明确指定或赠与合同特别注明仅归属于夫妻其中某一方的情况之下才不视为共同财产;
5.除此之外的其它所有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时,通常遵循依据被告住所地确立管辖权的原则。然而,如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首先,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其次,对于那些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士提起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诉讼事例,应由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最后,若此类纠纷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则需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具体来说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若涉案标的物为金钱支付,则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视为合同履行地。
夫妻共有财产应平等分割,含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所得及遗嘱外遗产等。分割时兼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确保公正。一方隐匿、转移等不当处置财产,可能减少或剥夺其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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