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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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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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是根据你的要求生成的内容:核心条件有两个:一是员工和破产公司之间要有有效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员工在企业破产前要有一定的工作时长。要是员工没有拿到全部工资、经济补偿或者法定权益,就有权申请破产债权,这样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破产企业职工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包含哪些

一、破产企业职工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包含哪些

首要条件是,有关员工必须与破产公司之间存在着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效力的劳动雇佣关系。其次,可能会被要求的是,劳动者在企业宣告破产后曾经在该企业工作过一段固定的时间长度。再者,倘若员工并未能得到其应得的全额工资、经济赔偿或者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当享有的权益,那么他们也有资格申请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企业职工怎么安置

当涉及到破产企业的员工权益时,首要任务是由处于破产状态的企业根据其员工在公司内的服务年限来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补偿额度将参照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份长度,以每年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数,每工作满一年即进行一次支付。

若员工为六个月及以上但未满一年,则视同为满一年的情况处理;

反之,若员工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则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接下来,该企业所在的城市或街区、县市政府均有责任及义务,积极采取各类对应措施,如开展相应的转岗培训活动、推荐合适的就业机会、扶持及引导其自主经营、对外派遣劳动等方式,充分考虑和落实员工们的重新就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破产企业职工赔偿多少

关于破产企业员工的赔偿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关注其属于经济范畴的赔偿,即经济补偿。此种补偿根据劳动者在现行企业中的服务年限来计算,即每一年的时间就有机会获得一个月薪水的赔偿。若您的员工服务六个月以上却未够一年的服务期限,那么将按照一年为计算周期;而对于服务期限还不足六个月的员工来说,他们也有权利得到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这里所提到的月薪水,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员工的月薪水远高于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的三倍,那么将以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作为补偿标准,并且补偿的期限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至于火星企业所拖欠未发的工人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等相关费用,还有应该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给予职工的补偿金部分,都应在破产资产中被优先清偿。

核心条件包括:员工需与破产公司存在有效劳动雇佣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其次,员工需在企业破产前有一定工作时长。若员工未获全额薪资、经济补偿或法定权益,则有权申请破产债权,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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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享受财政补贴的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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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上班的司机享受高温补贴吗
在我国相关的在公司上班的司机不可以领取相关的高温补助,这类补助主要是针对室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补贴的,保护这类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的。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相关劳动者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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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含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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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小股东享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中小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召集权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股东会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出了适当平衡,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
2、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及
第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对于表决权,《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资者,可以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约定,实现出资与经营权利的适当分离。
3、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灵活约定按照分红的计算依据,更恰当地体现投资与经营的贡献大小。
4、转让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关限制的,均可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则存在较多的限制。基本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
相比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上述条款也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由约定优先。这种灵活规定尤其适合于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因为出资者均希望维持长久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一般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各种条件甚至障碍,《公司法》赋予了约定优先的权利给出资者,正是考虑到这一要素。
至于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之所以有除外规定,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就其优先认购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则未强制规定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资合的特点。
6、剩余财产分配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不同,它是强制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东自由约定。
7、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第一百六十五条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部分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详细的,但仍然有漏洞,这种凸显的问题是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矛盾。
一方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该条款,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范围是否可以包括原始凭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单凭股东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显然无法充分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知情权就等同空谈了;而如果公司必须按照股东要求提供所有原始凭证并配合股东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难免导致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甚至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因此,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具体指向包含哪些范畴,还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明确。
8、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提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身名义向。
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只能首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迟延,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
企业破产重整包含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破产重整包含哪些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重整包含什么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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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享受待遇是什么?
企业破产职工享受待遇是:在破产的时候职工的工资是优先受偿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在我国的公司破产的清算的程序规定中,如果是我国的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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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破产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资企业破产特征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外资企业破产特征有哪些
1,破产清算是对已破产的企业实行清算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已被裁定破产还债;
2,破产清算是为破产债权人制度服务的,破产不息的本质即通过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公平地将之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尽可能的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比例,这将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很好地区别开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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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情形包含什么,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致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去无法调动资金来清偿债务。
(2)公司不能清偿是的到期债务。所谓到期债务,是指规定了确定期限的债务。债务已经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公司不能清偿。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的。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企业有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直接宣告破产。
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人企业申请破产后是会有债权和债务的,由指定的管理人对债权和债务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人民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2、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裁决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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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后员工享受什么补偿
1、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看,企业依法宣布破产之后,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金就是根据员工在企业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确定的。2、当然,企业破产之后,也还需要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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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裁决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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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必须进行破产宣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企业有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直接宣告破产。
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人企业申请破产后是会有债权和债务的,由指定的管理人对债权和债务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人民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2、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3、债权、债务状况;
4、资产处置方案;
5、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
6、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包含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
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第一款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二款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清算自然是让企业归于解散的,破产清算结束后,企业归于消灭;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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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温津贴还能享受吗?
退休人员是不能够享受高温补贴的。因为高温补贴它只针对于在夏季非常炎热的几个月,从事工作的人员才能够享有高温补贴,如果是退休职工,那么它夏天是不用在外从事工作的,所以这个高温补贴自然也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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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在企业享有的权利义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某些权利与义务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为指导企业确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并规范合伙人的有关行为,法律对合伙的人部分权利也作了专门规定。
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都有平均地参与企业事务执行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与事务执行的,可将此权利委托于自己信任的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
②对执行企业事务的监督权,无论合伙人本身参与事务执行与否,他都拥有对他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权;
③企业经营状况的知情权,特别是不参与事务执行或不负责全面事务执行的合伙人,由于条件的限制不能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为此法律规定,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包括各种往来帐册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④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企业的有关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⑤利润分配权,即依据协议规定的方式和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盈利分配的权利,但合伙人不得协议将企业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中华考试
对合伙人义务的规定,本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
①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即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另从事有经营活动的,不得与本企业相竞争;
②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另从事经营因业务需要与本合伙企业发生交易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③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包括从事各种可能明显损害或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潜在危险的活动。
上述权利义务只是与企业事务执行比较密切的部分。除此以外,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协议中规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对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但对合伙人的上述权利,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可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依法执行;而对合伙人的上述义务无论协议有无规定,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当然在此之外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伙人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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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在一家企业上班,可是最近企业破产了,丢掉了工作,请问企业恶意申请破产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清偿期限未满,不发生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债务。只有已到期的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才会有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形。如果债务虽已到期,但债权人未提出要求清偿,亦不构成破产原因。
三、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的情况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认定,而应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如: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的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数额小于负债,但其凭借良好的信用,足以使资金正常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即使该企业在某一时段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但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破产原因,故“资不抵债”不能称为破产条件和原因。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债务人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是一种连续状态,而不是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恶意申请破产有时会发生短期的资金周转不灵的状况,这仅只是一种暂时的财务困难。随着企业的正常运转,这种暂时的财务困难会逐渐解决。对此,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财产。
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的权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的权利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接受稽查时被查企业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两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4、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企业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5、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6、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7、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
9、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2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请求后在15日内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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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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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1
3、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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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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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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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享受岗位津贴吗
工伤期间,员工通常无法获得岗位津贴资格,因为他们在治疗期间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他们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雇主按月发放,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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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破产预案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3、债权、债务状况;
4、资产处置方案;
5、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标准;
6、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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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哪些权利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做法不定,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只要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合法。
2、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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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选择其
一,不能同时并用,即或要求病假工资,或要求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待遇。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是,若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则该医疗费用依法应由单位承担。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有一定的医疗期,计算方式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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