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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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主要看这四个要素:一是侵权行为,即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比如复制;二是损害结果,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受损;三是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四是过错责任,包括故意和疏忽,其中故意的后果更严重。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一、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认定构成要素主要包涵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产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须形成因果联系、以及侵权方是否存有过错责任

其中,侵权行为具体是指向未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创作的作品等。而损害结果则体现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上的负面影响等。

至于因果关系,它意味着侵权行为必须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关于过错,这既可以是故意为之,也可能是疏忽大意,但在法律责任的判定中,故意侵权往往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能否仲裁,有哪些规定

若签署了充分且合法的仲裁协议并且满足申请仲裁的种种要求,那么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便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仲裁法》的第二十一条例文中窥见端倪。该条款明确指出,欲进行仲裁的各方当事人须依循以下必要步骤:首先要有适当的仲裁协议存在;接着要有具体而明确的仲裁请求和相关的事实与理由;最后,所涉及的事项需属于仲裁委员会所能管辖的范畴。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法》的第六十条亦有云,针对版权争议,既可采用调解模式予以解决,也可以依据各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或创作权合同内所含有的仲裁条款,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然而,如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亦无在创作权合同中载明仲裁条款,便可径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纷争。《著作权法》第六十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知识产权侵害一般怎么判

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裁决结果会依照特定情形进行评估。一般而言,法院会全面权衡以下各项因素: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情节、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方的过失程度等等。惩罚措施可能涵盖制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等多个方面。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及范围,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原告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侵权行为的真实存在及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要素: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使用如复制作品)、损害结果(经济损失与名誉受损)、因果关系(侵权直接导致损害)、过错责任(故意或疏忽,故意则后果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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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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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可分为: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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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侵权应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侵犯知识产权是犯罪,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现在在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有七个罪名。
这七个罪名分别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的犯罪行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必须有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不构成);二是这种使用必须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三是必须是在同一品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是否属“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分界线。所谓“情节严重”,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司法解释。一般而言,情节包括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多次、后果危害、影响大)。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紧密相联,但只发生在流通领域。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故意出售,否则不构成本罪。其法定刑也分为两档: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明确是指销售金额,而非经营额,也非违法所得额。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数额较大,参照制售伪产品中5万元;20万元为巨大)
高检、公安部规定了一个追诉标准,其中第62条规定,个人销售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单位销售50万元以上为较大。此数额已高出前述数额,故对检察院不的,仍可以作为自诉受理(有案例)。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标标识,且只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法定刑也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

四、(第216条):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定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四种: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上述四种行为,具备任何一项即可构成本罪。当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否则只能以一般侵权处理。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曾作过司法解释,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还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一是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被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两年内又侵犯著作权的;一是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本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人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个人2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个人100万元以下,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7条):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权复制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非法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构成本罪既要明知,又要以营利为目的,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司法解释规定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假冒专利罪(第218条):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规定,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的发明;以欺骗手法登记为专利权人、专利受计人、专利许可证持有人;以自己的非专利技术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等等、“情节严重”(获利数额较大,影响坏,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大)也是构成侵犯他人专利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界限。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只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同时,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受到严重损害、经济损失严重、商品滞销、严重积压、营利严重受挫等等(有案例)。
本罪法定刑分两档: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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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规定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知识产权处罚的规定有哪些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八、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在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可能会以下列罪名处理:
(一)《刑法》分则
第三章
第一节(第140-150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九个罪名。
(二)《刑法》第13
3、135条规定的罪。(我国《海关法》第19条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四)与此相关的犯罪还涉及到有组织犯罪、活动犯罪、洗钱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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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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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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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知识产权的客体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包含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调动人们从事智力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有以下特征:一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二是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四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条约或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一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五是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对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专利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三)商标。对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商标权相关法律法规中。
(四)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权利人依法就地理标志享有专有权。
(五)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权利人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
(七)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规定在种子法、农业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抽逃出资的知识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抽逃出资的知识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抽逃出资相关内容
1、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责任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一次为限;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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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包含软件使用权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知识产权包含软件使用权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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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含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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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准备离婚了,离婚方式选协议还是诉讼?
答: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二、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四、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五、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答: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六、婚外情的“第三者”的证据认定。
答: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七、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答: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八、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答: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九、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答: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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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产权保护法书中包含了哪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含了有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商号权等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任何人是不能够侵害的,如果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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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委托合同的法律知识都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合同的法律知识都有哪些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合意,自受托人做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朋好友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彼此信任,合同多为无偿。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表现了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但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是委托人的义务,并不表明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3.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越权代理和双方代理,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的内容。
4.所托事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除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也不得进行委托。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知识产权的法条就不一一列举了。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末,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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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产权保护法书中包含了哪些知识产权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最新知识产权保护法书中包含了哪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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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本罪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
(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 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
(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
间接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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