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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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征地补偿不合理,首先可以向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反映,并与之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或其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争取公正的裁决。
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处理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处理

倘若您认为所得到的征地补偿并不合理,那么首先您可以积极地向直接负责此项拆迁事务的相关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并展开详尽的商谈,例如通常情况下负责的部门是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若经过了这样的沟通仍难以达成共识,您便有权向同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期获得公正的裁决。

最后,若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关于此项行政争议的诉讼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1.在面临拆迁补偿时,为确保自身得到满意的结果,应事前开展充分而深入的考察与评估工作;

2.如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感到失望或不实,可向上提交申诉至相关上级政府机构,经过被拆迁之人的正式申请后,再移交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公正裁决;

3.若对裁定的结果仍然无法接受,可以依据法律条款,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步推进,对于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范围日渐广泛,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立便显得极为关键。在征用农村居民生活必需的土地资源之后,有必要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农民应当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对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何?由于农村土地的种类繁多,故而土地性质的差异往往导致补偿标准的相应变化。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线及广播线等设施的迁移问题,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详细沟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投资成本的估算,并将其纳入至初步设计概算之中进行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利益

在面临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情况时,您可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切实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首先,必须认真检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核实拆迁项目是否具备法定的审批文件。其次,务必在适当的时间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便全面了解与拆迁事宜有关的所有详尽资料。接下来,应积极主动地与拆迁方展开充分的协商及谈判,并在此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若协商未能达成符合预期的共识,可以针对该项拆迁补偿决定触发行政复议程序。倘若对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您还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除此之外,还要时刻关注并尽力搜集、整理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例如房产证、评估报告以及拆迁通知等文件。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以严谨的态度与清晰的思路,借助合法合规的方式和路径,积极有效地争取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若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先向地方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反映并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同级政府或上级房屋征收部门行政复议。仍不满意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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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农村征地协议无效是否违法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判定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核心原则,是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并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合同则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毁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相关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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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合同法53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合同之中已经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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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合同法49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10、按照合同法50条的规定,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并非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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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法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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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判定由哪个部门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被拆迁人的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享有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被拆迁人分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代管人。对于拆迁的土地或者房屋有共同所有者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认定,而这种认定需要由专门的部门来进行。
一、被拆迁人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
被拆迁人需要由拆迁主体来认定,拆迁的主体有很多,既包括开发商,也包括政府部门。如:商业开发项目拆迁主体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土地储备的拆迁主体一般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环境整治项目,一般为市政管委;市政道路的项目一般为区建委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联公司等;地铁线路站点拆迁项目主体一般为轨道公司以及下设的地铁线路投资公司……
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这些部门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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