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可以要回吗
在未经与配偶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予他方,那么另一方以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为由有权要求追回该部分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都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然而,当赠与行为对未获同意的一方造成了实质性的利益损失时,此类赠与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哪些方式分割
若夫与妻在婚姻持续期内所获得之共享财产已书面约定其所属情况者,务须按照双方达成之协议处理此等共有财产。
若并未做出此等约定,则夫妇二人应按照下述原则自由商议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配:1、坚守男女平等之原则;
2、维护妇女及儿童正当利益之原则;
3、照顾无过失一方之原则;
4、保障财富生产便利生活之原则。
如夫妇二人无法自行议定跨婚姻财产分配之事,可向法廷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据财产具体状况按照先前所提原则作出裁决如何划分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是多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包含如下几类情况:首先,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等处于共同意愿之下的债务;其次,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独自名义因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则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总而言之,判断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仅凭金额大小进行单一考量,还需结合债务的具体用途、产生方式以及其他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赠予夫妻共有财产给他人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平等处理权。婚姻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处置权。若此赠予导致未同意方利益受损,则该赠予常被视为无效,受侵害方有权要求追回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