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的认定时间从哪天开始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标准如下:职工因工致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死亡的认定时间从哪天开始算

一、工伤死亡的认定时间从哪天开始算

职工因工致死的确定标准通常自事故造成身体损害或被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开始起算。若伤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突然发病并因此而严重身亡,或是在医疗救助后的48小时内不幸去世,均可视为工伤事故,相关证明材料应以伤病发作之时作为测算起始点。

同时,如劳动者在外做工期间由于职务因素遭受身体创伤或遭遇事故导致失踪,此种情况下的明确标准应从事故发生当日予以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针对工伤身故的赔偿规定,具体细则如下:

第一,我们将给予家属六个月的当地社会统筹部门公布的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作为丧葬补贴。

第二,对于那些由于工亡事故导致失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失去劳动能力的亲属,我们会按照其丈夫或妻子的个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来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部分的标准是:

配偶按每个月40%的比例计算,其他亲属则按每人每月30%的比例计算,而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老人和儿童,他们将按照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标准得到额外的抚恤金

第三,我们还将根据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金额,对工亡者给予一笔一次性的补偿费用,标准是其金额的20倍。

如果您的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将会由工伤保险基金会给予支付;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到这场工伤保险中去,那么以上的这些款项就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死亡的赔偿金额是多少钱

对于工伤死亡事故的赔偿金额这一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固定的统一规定,而是受到诸多变量的影响。在通常情况下,该类赔偿包含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三部分内容。其中,丧葬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事例发生地所在省份或自治区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乘以六个月的系数;而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由于工伤事故导致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则是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来进行计算。然而,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结合被侵权者的工资层次、地域环境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成员状况等诸多因素加以权衡。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不同地区之间的赔偿标准或许会存在略微的差异。因此,当我们面临这类事件时,应当及时与当地的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取得联系,以便获取到最为精准、详尽的赔偿信息。

职工因工致死标准:自事故致身体伤害或确诊职业病起算。工作时突发疾病致死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为工伤,测算始于病发。外勤期间因职受伤或事故失踪,则从事故当天起算。标准确保公正,保障劳动者权益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2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死亡的认定时间从哪天开始算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1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3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5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5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3****76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0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5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4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8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1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自然人死亡继承从哪天开始
原则上在自然人去世的当天就可以开始办理遗产继承,不过,继承不动产的话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过户登记,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以在自然人去世之后,继承遗产之前,最好先办理死亡证明。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死亡赔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21]23号《关于适用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2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死亡赔偿金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21]23号《关于适用
死亡赔偿金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21]23号《关于适用
死亡赔偿金怎样计算,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日期开始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21]23号《关于适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自然死亡继承从何时开始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自然死亡继承从何时开始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间是从多久开始算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间是从多久开始算的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2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间是从多久开始算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间是从多久开始算的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
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间是从多久开始算的呢
[律师回复] 对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时间是从多久开始算的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从多少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21]23号《关于适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自然死亡继承从何时开始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自然死亡继承从何时开始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重审或再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死亡赔偿金时,对其起算时间存在不同理解,缘于《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及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r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计算的标准时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但在案件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后,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是以原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还是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标准,各有不同认识。笔者倾向于以重审或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死亡赔偿金的起算时间点。主要理由如下:r 第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所享有的财产损失赔偿金。r依照《人身损害解释》 第十七条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r以及最高人民法发[2021]23号《关于适用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2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吗?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之后,就需要相关的人员作出同意接受或者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果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相关的赠与,遗嘱就可以开始进行执行。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工伤死亡如何认定,工伤死亡如何赔
[律师回复] 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拘留从哪天开始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拘留从哪天开始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
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
第三种情形中。
二、工房承租人死亡怎么确定承租人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
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工伤死亡的认定时间从哪天开始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