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羁押制度,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设定的起始额度定为人民币一千元整。在具体适用时,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费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程度、案件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保证金数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取保候审就不用坐牢吗
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免除牢狱之灾,这仅仅是其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举措。
若在实施此举之后,经由公安机关严密调查并获取确凿证据证明了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且检方亦确认应当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罪犯仍然难逃法律制裁,仍须承担坐牢之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保释金谁收走
保证金的收取与监管工作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执法机构,即公安部门来统一完成。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未有违规行为的被取保候审者,可在取保候审任务结束之时,携带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关于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首先是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家境经济状况;再次是事件本身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后还要对可能判处的刑期予以考量。换言之,其设立的初衷主要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同时也必须时刻准备接受传讯出庭。
取保候审保证金起始设为人民币一千元,应用时需综合考量:保障诉讼顺畅之费用、嫌疑人及被告社会风险、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预期刑罚及经济能力,确保保证金设定既合理又公正,全面平衡各方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