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阁下认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所获抚养费过高,大可向法庭提出申诉,请求调整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例如您的薪资水平下降、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费用相应降低等能够支持抚养费应予降低的合理理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将依据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是否采纳您的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案抚养费如何计算
在婚姻诉讼案件中,关于扶养费用的问题通常以当事人月收入之20%至30%为基准进行估算,如同时抚育两名子女则可适度提升至50%左右。
此外,关于这一部分费用的支付方式与金额,可首先尝试由配偶双方协商对此达成共识;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该问题,当事人可考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当然,最终的扶养费用数额往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经济承受力及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准等多重因素来综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三、离婚案抚养权问题不是当庭宣判的吗
离婚诉讼案中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事宜未必必行当庭宣判。此种宣判方式的决定因素包括事例的繁琐程度、证据材料的完备程度以及法院的工作调度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清晰且双方争议较小的离婚抚养权纠纷,法庭有可能当庭做出裁决。然而,若事例较为纷繁复杂,如涉及到子女个人意愿的确立、对双方抚养条件的详尽审查、以及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全方位评估等等情形,法院则往往需要在庭审结束之后作适当的梳理与权衡,然后再择期对外公布审判结果。因此,当庭宣判并非处理离婚案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唯一途径,当事人应保持耐心,静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若觉离婚诉讼中抚养费过高,可向法庭申诉调整。需备齐证明材料,如薪资减少、子女开销降低等合理依据。但请注意,法院将综合考量多因素后决定是否调整,确保裁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