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起诉也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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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告不还钱,原告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去查被告的财产,要是发现有存款,就会冻结、划扣;要是有房子车子,就会查封、拍卖。而且,被告还可能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让他生活和工作都受到影响。所以,被告还是赶紧还钱吧,不然后果很严重!
欠债不还起诉也不还怎么办

一、欠债不还起诉也不还怎么办

若在诉诸法律之后被告方仍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此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采取一系列适用于此情形的举措。其中包括,核实、冻结以及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并进行公开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手段,以此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与此同时,被申请人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从而受到诸如限制高额消费等多种形式的惩戒,这无疑将会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及职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欠债不还起诉要多少钱

关于财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价值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物品,依法收取金额为50元人民币的财产税;

其次,若物品价值在1万到10万之间,则按照2.5个百分点即0.02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税款;

再次,若是价值在10万到20万之间的物品,其应缴税额将按照2个百分点即0.02的比例计算;

接下来是价值在20万到50万之间的物品,此类物品的应缴税额将根据1.5个百分点即0.015的比例进行计算;

50万至100万之间的物品,应缴税额将依据1个百分点即0.01的比例计算;

最后,价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但在2000万元以内的物品,其应缴税额将按照0.6个百分点计算;

2000万元以上的物品,应缴税额将由0.5个百分点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三、欠债不还起诉没有钱还怎么办

在您向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尚未结清的债务时,倘若被告未能如期支付款项且确实存在财物短缺的情况,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法律程序采取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首要步骤是进行深度调查以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这其中可能包括调查债务人在各大银行的存款账户、名下的不动产(例如房产和土地)以及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等各种资产。一旦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然而,如果在现阶段的调查中没有发现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债务的偿付需求,法院可能会要求债务人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且在未来的时间里定期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法院还会将未能按时履行债务责任的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以此限制他们的高消费行为,从而对其个人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作为债权人,您需要时刻关注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变化,一旦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出现,应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执行相关程序。总而言之,尽管当前阶段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但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我们仍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未来可能的债务偿还创造有利条件。

若被告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法院将采取核实、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财产等措施维护当事人权益。同时,被申请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限制高额消费等惩戒,影响其生活及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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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如果的话,债权人可以把债主,老公一起,但不能债务人的孩子,因为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未经手借钱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债务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的孩子无关。
2、也不能其他你认为是虚假的债权人。可以将证明是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提交,要求对虚假的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同样认为虚假诉讼,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会撤销虚假诉讼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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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不因债务人死亡而丧失债权。但是同时规定了,对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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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有共同债务,婚前财产是否也要分割债务!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婚姻法》没有直接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仅各涉及到一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解释对这方面规定得非常简单,且是着重也在于保护债权人;而对债务人配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婚前的债务婚后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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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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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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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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