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是继续犯吗
针对人们对于挪用公款究竟应当归类为连续犯罪抑或是一种持续性犯罪的观点,至今仍存在广泛争议,而相关专家并未对此达成共识,尚未有权威性的结论能明确地将挪用公款定位于某种特定类型的持续性犯罪之中。无疑,持续性犯罪是指不仅需要让某个法益遭受长期损害,同时还应满足行为构成要件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要求。例如,非法拘禁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持续性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是否有追诉期
确实存在;
所谓的"追诉时效",主要是指刑法规范中制约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责罚的有效期限。
一旦超过该期限,即表示犯罪分子已经逃脱了对其进行刑事责罚的法律制裁范围。
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已经超出追诉时效期限的,我们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刑事立案之后,将不再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
犯罪分子在遭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若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也同样不会受追诉期限的约束。
此外,法定最严重的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通常为五年;
而如果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那么其追诉期通常为十年;
至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则通常为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挪用公款是贪污罪吗
挪用公款并非等同于贪污罪行。
在犯罪构成上,这两种犯罪有着显著性的差异。
挪用公款罪主要指,国家公务人员基于自身职务之便,未经授权将公有资金挪作私用,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进行盈利性活动,又或是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行为。
该罪行的核心在于,暂时性地将公款挪为私人使用。
而贪污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占、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此种犯罪着重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
因此,从主观意图、犯罪手法以及侵犯的客体等多个角度来看,这两种犯罪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及相关证据,来精准界定涉及的罪名类型。
挪用公款应归类为连续犯罪还是持续性犯罪,专家间存在广泛争议,尚未有权威结论。持续性犯罪需满足长期损害法益和行为构成要件的稳定性与持续性。例如,非法拘禁即为典型的持续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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