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死亡银行存款怎么取
存款人身故后,其合法配偶无法直接支配相关存款进行提取操作。在此情况下,应由所有排在顺序最前位的法定继承人,前往当地公证机关共同署名办理公证书,以确定这笔存款的具体处置方法,同时也须确认该存款的支取代理人。随后,继承人得凭借公证书、死亡证明书以及指定取款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自前往银行部门办理取款手续。若涉及的为银行储蓄卡,那么继承人亦可选择直接进行取现或将该款项进行转账存储。
《中国银行关于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借公证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夫妻一方死亡,遗产如何分割?
当夫妇中的一方离世之后,关于其遗产如何进行妥善规划与分配,在此我们详细地解答您可能遇到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一点,除夫妇之间有任何特别的协商与约定外,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先行分割出属于配偶那一份,剩余的部分才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加以分配。
然后,接下来让我们进入遗产分配的步骤。
如果亡者留下了遗嘱,那么就遵循遗嘱的意愿;
若亡者并未立下遗嘱,则依照法定继承来执行。
此时,涉及到无法直接分割的遗产,就需要采取以折扣价格售卖、给予适当补偿或者达成共有的方式进行处理。
另外,如果亡者离世后,另一半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那么便享有权利来处置已经继承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对此进行干涉。
然而,如何准确地界定遗产的含义以及规模呢?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虽然夫妇双方拥有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在遗产分割之时,需要首先划分出共同财产的一半给予配偶,剩下的才能被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家庭共有的资产范围内,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首先从其中分离出其他人的资产。
习惯上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事先约定财产制度,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除了法定应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资产(例如,由于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资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之外,其他均应视为双方共享。
在明确已故配偶的遗产范围之后,再根据有关继承的相关规范进行遗产的公平分配。
无遗嘱或遗赠情形下,遗产应遵照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关于遗产的分配方案,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已故一方在生前是否已经留下遗嘱,或者此前是否签署过赡养协议(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没有离婚但是具有孩子且身边没有亲人陪伴生活的情况,原因可能有多种,在此暂不做具体探讨)。
赡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赡养协议通常是同没有抚养义务的人签订的)。
假设以上两种方案都不具备条件,法定继承程序正式启动。
法定继承的首位顺位通常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这些人都应参与分配,但应根据他们目前仍在世的人数来制定一个平均分配的方案。
法定继承的次级顺位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若在第一顺位中无人符合条件,则顺延至第二顺位,同样依据仍存活人员数实现平均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不幸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相关的分配规制具体如下:首先,确定被离世者的遗产范围,这部分遗产主要包括了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一半。然后,如果离世者生前对其死后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分配意愿并立下遗嘱的话,那么就应该严格尊重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配;然而,如果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遗产的分配。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他们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地考虑到每一个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相关问题。
配偶一方死亡后,其银行存款需由首位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书,确定处置方法和支取代理人。随后,继承人持公证书、死亡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如为储蓄卡,继承人可选择取现或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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