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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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些市场运营者,他们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他合法商业利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这些行为者可能是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等参与者,不限于具备法律资质或能力的个体。他们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需要承担主观责任和判断失误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该予以制裁,保护合法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涉案主体明确指向了市场运营者。在该定义中,“经营者”被指代为从事着各类商品的交易以及盈利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其他类别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等参与者。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概念中所谈到的“经营者”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拥有严格法律资质亦或是具备相关能力的个体;更广泛地来说,它适用于所有实际参与到经营活动中的主体,包括普通民众及部分违反行业法规的经营者,甚至还包括了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些机构。

(2)必须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的违法举动。

(3)这些行为已经对其他合法运营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犯。

(4)行为实施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负有相应的主观责任与判断失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是什么行为

1.通过采用假冒或者仿冒等欺骗性手法来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从而妨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

2.涉及商业贿赂方面的违法犯罪行径;

3.实施使人产生误解且不实的广告宣传和营销策略;

4.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

5.存在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地,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出售产品的恶意商业行为;

6.在交易过程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制约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不当商业行为;

7.违反相关法规的有奖销售行为,例如夸大奖项价值、限制获奖者资格等;

8.通过诋毁、散布谣言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良好声誉的不道德行为;

9.投标招标环节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串标、围标等;

10.政府公共机构或其他依据法律享有垄断地位的经营主体,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11.泛指政府及该机关下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施加限制和干预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会怎么判

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所做出的裁决与其违法情节密切相关。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常见的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等。对于商业混淆行为,如侵权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标识,从而在消费人群中引发误导,这种情况往往需要被要求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同时对侵权产品进行没收,再根据实际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甚至可能需要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而针对商业贿赂行为,通常情况下,法律将依法没收该企业的违法所得,并且处以相应幅度的罚款。至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可能会要求侵权企业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产生的负面效应,并且缴纳相应额度的罚款。总的来说,法律在裁决此类事例时,将会根据各种因素,包括行为的本质特征、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程度、违法企业获利状况等等,以此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体的判罚标准,则需要根据每一个事例的详细事实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进行确定。

涉案主体为市场运营者,包括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参与者,不仅限于具备法律资质或能力的个体。存在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已对合法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行为者需承担主观责任和判断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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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将深刻影响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国内经济市场环境,对于净化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起到关键作用。2018年1月1日,让我们一起期待。
11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发布。单纯从修订内容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改几乎是从头到尾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在总则部分不仅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作为新的要件而添入法条中,还充分体现了其对“消费者”这一群体的重视;原本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进行了“翻天覆地”的修改,原有的各类行为要么是进行了符合当前社会环境的修正,要么则是以最新型的不正当竞争予以取代。
2018年1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将生效,各类市场行业对此都十分关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总有人自知或不自知越界,可能会形成隐患,增加企业经营风险。本文通过对新法的各项修改亮点进行解读,分析其中的立法逻辑,以期引起大家重视,从而避免在各类业务活动中触碰其边界。
总则
体现法律价值取向的转型
尽管总则部分只修改了四条,但是其中体现出来的法律价值取向的转变却是巨大的。
1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可能成为新要件。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原告只需证明自身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和结果等等,对于施害方行为是否足以扰乱了某一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没有过多要求,默认为只要有竞争对象的损害就是一种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扰乱。然而,新法实施后,公司的法务人员及外部律师,请注意在提起诉讼时,要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的“总则”规定,建议准备证明对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证据或辅助资料,以说服法官,影响其内心确认。
当然,新法出台后,根据司法实践中涌现的不同问题,最高法院可能会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有些重大案件的判决结果,恐怕要受到司法人员对新法的不同理解,请法务人员重视,切勿在细节上大意。
2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部分就突出了对于“消费者”这一重要市场参与力量的尊重和保护。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认定修订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消费者”的重视程度,历史最高。据了解,并结合办案经验,我们认为未来损害消费者合法行为的不正当行为,会出现轰动一时的经典案例。如果从日常维权而言,消费者们可以到各级工商局举报其认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时请携带客观证据和书面材料,以方便各地工商局或工商总局甄别处理。
整体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干预,是创举。旧法中,只保护了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最终伤害的是消费者,因此,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到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保护法益是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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