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在取保候审期间确定立功的次数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立功本身便属于积极表现,其核心问题无疑在于所涉及行为的性质以及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而非单纯地以次数为评判标准。
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立功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并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成效,那么不论实际实行立功的次数为多少次,都有可能对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带来正面的影响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是否代表证据确凿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无疑的证据。事实上,这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同时兼顾到某些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面临的较为轻微的刑罚制裁。然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即使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侦查机构仍然有权利和义务继续深入开展事件的调查工作,以期获取和补充更多的证据材料。如果在最终的审判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存在且事实清楚,那么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诉讼处理流程;反之,如果经过全盘而系统的调查取证后仍然难以得出确切结论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的要求,此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终止或撤销。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仅为一个阶段性的程序,并不能直接推断出证据已经确凿无误。
在我国法律中,未对立功次数在取保候审期间作明确规定。重要的是立功的性质及其对案件的影响,而非次数。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符合立功条件,并在案件处理中起到积极作用,无论立功次数,都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正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