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具体需要满足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这个条件。
其次是在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情形。
第三点涉及到驾驶载客运营机动车的情况。
除此之外,如果存在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行为,或者无驾驶资格而擅自驾驶机动车,甚至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最后,如果行为人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拒绝配合、阻碍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同样会被认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另外,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也是加重处罚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均应处以拘留并罚款:
(1)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
(2)严重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尤其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出法定限度内的速度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此举已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将依据前款规定予以惩罚。
有前两款行为者,另涉嫌构成其他刑事责任的,将由法院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作出判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个人可以起诉吗
在刑事法领域内,危险驾驶罪一向被视为公共机构代表国家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的事例类型。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危险驾驶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犯罪嫌疑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实践层面看,如何准确界定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确定其行为是否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限定的构成要素,如在公路上酗酒后驾驭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高速行驶比赛并情节严重等。概括而言,一般个人是无法直接以危险驾驶罪为由发起刑事诉讼的。
刑法中危险驾驶罪加重处罚情节包括:醉酒驾车且血液酒精浓度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行驶;驾驶载客运营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等;逃避或阻碍公安检查;曾因酒驾受罚或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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