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损失医药费由谁承担
对于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医药费用承担问题,其责任人须依据相应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通常情况下,首先应当由负责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若仍然存在资金缺口,则由负责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补充赔偿。
然而,若以上两种保险均无法满足受害方的赔偿需求,或者相关保险并未被投保,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将由侵权行为人,即肇事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此外,如果存在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例如,若车辆所有人在该事件中有明显的过失或不当行为,亦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肇事罪可以假释吗,怎么规定
若符合假释条件,则可予以假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犯人,若已实际服刑的刑期超过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犯人,则需在实际服刑的十三年以上。
在此基础上,如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并且确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且无再次犯罪隐患,即可获得假释。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也可不受此种期限的拘束。
然而,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人,均不得予以假释。
在考虑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时,应充分评估其假释之后对其居住社区的潜在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关于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情形通常包含如下几类:第一种,即事例所涉及到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例如,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害极为微小,尚未达到了大陆法系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判定基准线。其次,若该事例所涉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检察机关亦有权不予起诉。此外,如果存在国家元首专门颁布的特赦令,将某种特定罪犯的刑事责任予以免除,那么检察机关也有可能根据这一指令不再予以指控。针对那些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予刑罚或能够减轻刑罚的犯罪,如被告人自首、有立功表现,同时又自愿坦白认罪,且积极向受害者赔偿并获得他们的谅解,也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全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全面评估,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判断得出结论。
交通肇事罪的医药费用赔偿,首先由交强险公司在其限额内赔偿受害方。若赔偿不足,商业三者险公司则根据合同补充赔偿。若保险赔偿仍不足或无保险,肇事者需按责任比例自付。车辆所有者若有明显过失,也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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