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孩子判给谁了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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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与父母的债务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会考虑孩子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孩子的意愿等因素。如果负债方的财务状况会影响孩子的稳定生活,而另一方的条件更好,那么法院可能会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但如果负债方能够证明自己有能力满足孩子的需求,那么他们仍然有机会获得抚养权。
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孩子判给谁了

一、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孩子判给谁了

在婚姻关系中,任意一方承担的债务并无法直接影响子女抚养权利的决定过程。

在此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利的裁定主要依赖于多个考量因素,如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阶段,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及具体条件,以及孩子自身的意愿态度等等。

若涉及到的借款一方其财务状况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子女生活及成长的稳定程度,而对面的另一方则拥有更为稳固的经济来源,优越的生活环境以及丰富的教育资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更加倾向于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另一方。

然而,如果负债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具备足够的能力来满足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求,那么他们也并非必然会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一方欠信用卡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有人拖欠您的款项且拒绝偿还,您可携带相关借据等文件前往当地人民,请求法院宣告该借款人应执行相应债务义务。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您有权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方全面履行判决。若是对方有钱财却故意拖延不还,您可使用强制执行的方式促使对方遵守判决。然而,若对方并无足够的财产用以执行判决,此刻您便不能对其进行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明确规定,一旦出现以下任何行为之一时,法庭可以视情节轻重程度斟酌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被告人相关责任:(一)擅自伪造、销毁重要证据,严重妨碍法院审理过程;(二)采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证人提供证言或唆使他人舞弊做假证;(三)私自藏匿、转移、贩卖、损毁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已由法院指定财产管理的资产;以及将已冻结的资金擅自转移;(四)侮辱司法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员、鉴定师、勘验人员及协助执行者,甚至进行恶意诽谤、捏造事实或伤害人身尊严;(五)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恶劣手段对抗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六)被判定需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决书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况。对于出现以上任意一项行为的单位而言,法庭有权对其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拘留;若情节十分严重,甚至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一起偿还吗

夫妻间一方所负之债务与否须由另一方协同偿还,终究取决于特定情形。大多数情形下,若该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那么配偶方即有义务与其共担还款责任。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个人所负之债务,另一方能够清晰地证明该项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理应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将谨慎考虑诸多因素,包括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等方面来进行判断裁决。因此,当遇到此类涉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迅速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在婚姻关系中,子女抚养权的决定不直接受父母债务影响。法院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孩子的成长阶段、父母养育能力、孩子意愿等。若负债方财务状况威胁子女稳定,而另一方条件更优越,法院可能判给另一方抚养权。但若负债方能证明有能力满足子女需求,他们仍有机会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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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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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夫妻债务怎么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夫妻离婚后债务谁承担离婚时,双方对于债务的负担也有不同的心理,而利用离婚规避共同债务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仅仅只是以夫妻一方愿意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而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暂且不论到底是何种原因,事实上,夫妻之间对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者的判决,只能是对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共同债务,仍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种承担不以夫妻之间离婚或者约定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善意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发生债务关系的一方为被告,也可以以原夫妻双方为被告要求返还。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债务或者承担的债务超出了原约定或判决的数额,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超出的部分,要求另一方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离婚时夫妻债务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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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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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孩会判给谁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双方可以首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是可以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并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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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清偿,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向谁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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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清偿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但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对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以此来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二、夫妻离婚后债权人向谁讨债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对方偿还债务的,首先要判断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无论夫妻是否离婚,都直接找债务人主张偿还债务即可。如果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就算是夫妻离婚后,债权人也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张偿还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在离婚时就该债务约定一方偿还的,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找指定的一方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偿还的前提是该债务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举证该债务的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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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债务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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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债务怎样处理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参与经营的企业债务谁承担有的夫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投资设立了企业以经营并获利,当然,胜败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业是对外欠很多债务的。那么这些债务是怎么来分担呢。简单地说,这和这些企业的性质有关。如有的企业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双方是这企业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是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财产来承担,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做为股东,不会分担公司的债务。(当然对双方在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进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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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特殊情况的话可随父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条件更好的话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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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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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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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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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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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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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与王某已离婚,儿子随其父生活,但根据法律规定,你儿子误伤他人造成损失,你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儿子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你作为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虽然仍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义务,但是只是在其父王某不能承担时才承担余额,处于补充地位。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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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男孩子判给谁?
夫妻俩人要离婚,孩子判给谁和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没有关系的,对于两周岁以内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孩子八岁以上就视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了,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主要根据双方的抚养情况等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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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债务谁来偿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债务谁来偿还?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债务一般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一、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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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应该给谁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夫妻离婚孩子应该给谁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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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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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共同债务谁来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廖某系郭某合法妻子,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郭某对原告周某的六万元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应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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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后夫妻债务需要由谁来负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夫妻债务应该由谁来负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高某因家庭经营的工厂资金短缺,便向李某借款5万元,高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偿还期限一年。一年过后,李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赖着不还。2009年5月,李某再次找到高某家,高某的妻子张某说钱是高某借的,而且自己已经和高某离婚,让其找高某要钱;后来李某找到高某,高某却向李某出示一份判决日期是2009年2月的离婚判决书,说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李某的钱是借给高某的,借条也是高某出具的。李某无奈,想向律师咨询他怎么才能讨回这笔债。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要求高某与其妻张某共同偿还高某所欠的债务,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要分析以高某名义所借的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高某向李某借钱时和张某还未离婚,借钱的原因是家庭经营的工厂缺钱,而工厂的经营收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由此可知,高某或者张某只有能证明该笔债务高某和李某明确约定是高某个人债务,又或者高某和张某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且李某知道该约定的,才能将该笔债务定性为高某个人债务,否则就应当属于高某和张某的共同债务。
其次,离婚判决书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对第三人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笔者认为这里的“财产分割”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对债务的分割。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或者债务时,真正的债权人往往不知情,《婚姻法》解释
(二)的对离婚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对真正的债权人来说是具有很好的保护意义的,极大的体现出了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本案来看,尽管对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处理,但第三方李某仍然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对财产债务的分割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对内的效力,而不对抗第三方。共2页:
律师感想: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外的债务多以个人名义所欠,如果夫妻一方主张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如果不能证明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也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而对于债权人,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主张偿还,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举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主张的一方举证,根据谁“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既然一方提出夫妻存在共同债务,就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审理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就是当一方提出夫妻间存在共同债务的时候,由另一方对于该债务不存在或者仅是其个人债务提供相应证据。因为在诉讼中,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的,往往该债务也为其以自己名义所借用家庭生活开销,如果说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对于在夫妻生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而在离婚中却成了不利的一方。
【案情】
原告许某被告余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4月7日在武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无故争吵,故原告许某至,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且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而被告余某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婚姻存续期间根本没有外债。
【管析】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同样的,在审理过程中,虽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申请相应的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等,但提供的证据仅需证明多主张债务的存在,以及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对于否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人,在庭审中就原告提出的请求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反的证据,以证明债务不存在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然后在由根据相应证据的证明力等进行认定,做出判断。
当然,在庭审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仅通过原、被告举证,往往也很难认定,而通过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判决也很难真正维护当事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一些难以认定的债务,可在离婚中先不予认定,待债权实际发生时根据相应证据再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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