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构成贪污罪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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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通常情况下,个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的实施者大多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负责管理国有财产的专业人员。虽然单位可能会涉及其他犯罪,如单位行贿罪,但贪污罪主要还是由特定的个人实施。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贪污罪

一、单位是否可以构成贪污罪

在单一的单位并不能作为贪污罪的主体角色出现。

贪污罪这个重大刑事犯罪的实施者应当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是那些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特聘负责管理与经营国有财产的专业人士。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以实施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单位行贿罪等。

然而就贪污罪这个罪名来说,往往是由上述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单位是否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无权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

相反地,如果雇主和员工达成共识,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当劳动者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时,该雇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其的劳动合同

首先,就是试用期结束后发现其不能满足当初所设定的录用标准;

其次,劳动者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然后,劳动者有严重职务过失或经济犯罪行为,已经或正预估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紧接着,劳动者如果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劳务关系,对当前所在公司的日常业务运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便雇主已经给予警告但仍未进行纠正的;

再者,当劳动者因欺诈、威胁或者利用他人弱点等手段而导致其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失效的;

最后,如果劳动者被判定为重大刑事过错,受到法庭的严肃处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单位是否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单位同样可成为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主体之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不仅涵盖了自然人,还包括了各类法人实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组织等。所谓的“单位犯罪”即是指这些实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实施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依法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若要认定以单位为主体的贩卖毒品罪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单位的集体决策机制或者由具体的负责人作出决定,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这一行为;其次,所获取的不当经济利益须归属于该单位自身。当确定单位对此罪行负有责时,在处以罚金的基础上,还要依据自然人所犯贩卖毒品罪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考虑单位的主观意图、实际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一般情况下,单一单位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贪污罪的实施者通常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管理国有财产的专业人士。尽管单位可能涉及其他犯罪,如单位行贿罪,但贪污罪多由特定个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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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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