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惯例,公安部门倘若认为有必要将处于拘禁状态的人员逮捕,则应该在拘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有关批准逮捕请求进行审查核准。
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一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到判刑一般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从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至最终获得判决结果的整个过程,平均而言约需时七个月左右。
具体来说,拘留在14至37天之间,逮捕之后则会被关押二个月到四个月不等,可能在此期间进行多次补充侦查,每次补侦期间为一个月,而审判环节则包括了约两个月到三个月的时间,甚至可能出现需要延长期限的情况。
从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刑事案件的受理到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罚责判决,其所涉及的步骤依次如下:
1.立案。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部门可能依据相关单位或个人之报案、控告、举报,乃至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各种原因,从而介入其中展开调查。
2.侦查。
随着公安机关的立案,便开始对该刑事案件进行正式的侦查工作。
3.审查起诉。
当检察院接收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即意味着此案已转向审查起诉阶段。
4.法院审判环节。
在此过程中,刑事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十天左右,然而最长可达到严格的三十七日期限。
若公安机关认定必须逮捕拘留犯人的情况下,应于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提请审批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请求之后,应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定。
此外,刑事拘留延长期限的条件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依法审查确有必要逮捕的,应于拘留结束后的三天以内,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申请。
2.在特殊情况下,则需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可在原本三天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到四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拘留到逮捕多长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文,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者,若判断其需进行逮捕,则应于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审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交申请和请求审批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结伙作案且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和请求审批的期限可再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将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以上所述的期限仅仅是一般情形下的规定,具体的事例情况可能会存在差异。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从刑事拘留到逮捕的时间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搜集状况等等。关于盗窃罪,我推测您可能想要了解更多信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因地域而异,通常而言,盗窃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便属于数额较大。然而,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不论其涉案金额大小如何,皆应视为盗窃罪。
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若需逮捕拘禁人员,应在拘押期满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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