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未分割怎么办理过户登记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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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后,如果房产还没有进行分割,那么在办理过户登记时,需要双方都同意,并明确房产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院来裁决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裁决,当事人需要拿着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果有的话)、判决书和房产证等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后房产未分割怎么办理过户登记

一、离婚后房产未分割怎么办理过户登记

离婚后关于房产尚未分割这一状况下所需要进行的过户登记流程,首先应以双方合意作为前提条件,以期将房产的归属认定明朗化并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若双方沟通协调无果,则可选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

在获得了明确的房产归属判定之后,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着各自的身份证明文件、离婚证书、离婚协议(若存在)、法院的判决书以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共同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负债1万万元怎么判

在进行离婚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担的事宜时,必须明确区分这笔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抑或是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法规原则规定,双方当事人有责任共同予以承担。而对于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自然应当由该债务人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在判断债务性质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债务的产生时间、用途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另外,尽管一万元的债务金额相对较小,可能并不会对财产分割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离婚后,若房产未分割,过户登记需双方合意明确房产归属。若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法院依法裁决后,当事人须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如有)、判决书和房产证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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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已经算是事实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首先要确定的是否取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是离婚财产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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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婚姻登记后,男方购置的一处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此房产的购买资金是男方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这套房产的取得是用男方婚前个人存款转化而来,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另一种可能性是,男方在婚后用其婚后个人收入所得购置,那么依据前述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规定,此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还有一种可能性是,男方于2004年6月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两人即发生离婚纠纷,购买房产的出资可能一部分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另一部分来源于男方婚后个人收入积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综合分析可知,这套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对男方动用的其婚前个人存款部分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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