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应由哪里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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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通常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监管。派出所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密切监控,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比如未经许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住址、工作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在24小时以内向派出所报告等。
取保候审应由哪里监管

一、取保候审应由哪里监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通常为被取保候审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监管任务。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密切关注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动态,确保其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例如,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未经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应具备什么条件

我们今天要谈论的主题是“取保候审”制度,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

它主要针对那些被刑事诉讼追诉但尚未受到刑事羁押的人,目的在于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召唤,以便配合司法程序。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我国对此有明确规定。

以下四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个,即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并且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经过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涉嫌犯罪人员。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实施取保候审方面,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单位。

他们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者未能按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或者不符合其他一些具体的取保候审条件时,就可能不予批准。

这种做法既是为了确保法律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应该谁办理

取得保释等待审判的手续审批,主要有以下几个参与者:已经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辩护律师。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会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交保释申请。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被拘留或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同样具有为其申请保释的权利。负责做出决定的机构通常是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中,公安部门在事例的调查阶段负责决定是否批准保释;人民检察院则在事例的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决策;最后,法院在事例的审判阶段做出最终决定。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提交保释申请需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采取保释措施并不会导致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通常由被取保人居住地派出所监管。公安机关将严格监控被取保人,确保其遵守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城,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更须24小时内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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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工作通常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派出所会密切关注他们是否遵守取保规定,比如有没有未经批准就离开居住地,以及住址、工作、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有没有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通过这些措施,来保证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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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最近被执行监视居住,他觉得很煎熬,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委托我问一下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理由,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便是我搜集的关于取保候审变更监视居住理由,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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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方执行监管,时限不超十二个月。期间保障案件侦查、起诉、审理不受影响。不再追究刑责或期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书面通知被取保人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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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监,取保候审会被收监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其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你好,我有一朋友涉及到一刑事案件被交警抓获拘留了,申请取保候审,请问取保候审怎么监管?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羁押强制措施之一,依法正确适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诉讼经济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为种种原因脱离监管导致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况。这种现象既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司法公正,也增大了司法成本。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有多种原因。一是一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畏罪心理,为逃避惩处一走了之。二是承担监管任务的公安派出所人少案多,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使其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三是保证人保证徒有虚名。立法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为罚款,只有具有帮助被保证人逃匿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保证人惩处力度不够。四是财产保证威慑力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仅规定了保证金的1000元下限及收取方式,但对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如何进行财产保证没有明确规定,加之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在乎保证金是否被没收,随意脱管。五是缺乏专门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法规定了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对其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逮捕等,但没有将其脱管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将逃匿作为其躲避惩罚的优先选择。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还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加大对脱管人员的惩罚力度。利用手机、网络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防止其被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串供、毁灭证据、妨害作证或逃跑行为。对取保候审期间脱管行为进行细化区分,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可以逮捕;明确取保候审期间脱管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脱管成本。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不到案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行网上通缉,尽快将其抓捕归案,构成脱逃罪的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弃保外逃现象发生。
改进保证方式,形成一体格局。应采取以保证人为主的保证方式,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强化其责任意识,有效实现监督、预防和保证责任“三位一体”。为此,必须完善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比如,具体规定保证人需履行的保证职责,以此来判断保证人在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负责任,从而强化其保证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留下可乘之机。细化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据涉案金额或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保证金额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部门应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遏制一些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的现象。
强化对执行取保候审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督。定期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审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对象的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全程监督机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切实发挥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告知其脱管的法律后果。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的档案,详细记录取保候审的时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期满的处理情况等,并且设置专门的责任主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定期进行走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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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由哪里管理的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取保候审,其期限上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司法程序持续进行。如无需追责或期满,应及时终止取保候审,并正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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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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