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是不作为吗
抢劫罪乃是指犯罪分子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在现场面对财产的所有权者或者财产的代理人实施暴力、恐吓亦或采用其他手法,强制性地夺取公有或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该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为达到抢劫目的,必须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诸如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来获取财物。
可以理解,此类行为是积极主动的作为方式,绝非消极被动的无所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是不是可以被假释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释仅适用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且对于累犯以及因涉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在假释之列。
此外,假释的适用还需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前提条件。
具体来讲,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应执行的原判决刑罚必须已执行过二分之一以上;
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实际执行10年以上方可申请假释。
最后,假释的适用对象还须是那些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罪犯。
因此,我们无法简单地回答“抢劫犯能否适用假释”这个问题。
如果某位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满足上述所有假释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抢劫罪是不是立案标准
抢劫罪为典型的行为犯,其并不受涉案金额多少的影响,犯罪的成立仅仅依赖于抢劫这一行为本身。因此,一旦出现抢劫行为,便应立即立案,进行刑事追诉程序。抢劫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法方式强行获取他人私人财物的行为。尽管该类事例的立案与否主要依据的是抢劫行为这一实质要素,而非物品价值的多寡。例如,即使行为人仅成功夺取少量财物,甚至未能实际取得任何财物,只要其在过程中采取了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那么他的行为便满足了抢劫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抢劫行为的具体手段、情节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抢劫这类严重侵犯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通常都将面临刑事立案调查的命运。
抢劫罪是一种主动犯罪行为,犯罪者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对财物所有者或代理人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夺取公有或私人财物。这种行为是主动的作为,而非不作为犯罪。抢劫的核心在于犯罪者的积极行动,以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与消极的不作为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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