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通知才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常出现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民法院指令,请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前去办理相关手续这样的情形。
在此过程中,以上司法机关将依据各案情的独特性以及涉法条款,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决断,并向他们发出相应凭证,告知其需前往特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谁办理
1、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已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为佳。
2、当收到上述申请时,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应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该期限为三天之内。
若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应对申请人做出明确回复,并详细解释不批准的原因。
这条规定具有充分的授权性质,同时也是排他性的规范,它赋予了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享有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资格。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行某种行为的人员,包括被代理人本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负有保护责任的相关机构、团体的代表。
而"近亲属"则涵盖了夫妻关系、个别父母、子女/女性、同胞兄弟姐妹等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常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要求办理手续。这些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发放凭证指导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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