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什么要求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因素:首先是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应当首先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对于可能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通过取保候审有利于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考虑采用该措施;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如果通过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其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考虑采用该措施;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那么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要每天打卡吗
若您收到了通知书并明确指出需在取保候审期间实行每日打卡制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准时打卡。
对于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们,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前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地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要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内向相关审批单位进行汇报,确保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动态信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什么地方传唤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传唤通常由最初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执行。在此期间,通常通过电话、书面通知书等多种形式向被取保候审的涉案人员传递讯叫他们到案接受质询的信息。而传唤的地点则可能为负责该案的办案机构的办公区域,例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警大队、检察院设立的办案区等等。被传唤者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案,可能会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通讯设备始终处于畅通状态,以便能够及时接获传唤通知并积极配合事例的处理工作。
取保候审条件: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应首先考虑;可能判有期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危害社会的可考虑;患严重疾病等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且不危害社会的可考虑;羁押期满案件未处理完需继续调查取证的也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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