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警官能定的吗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并非完全由警官独自决定。
实际上,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针对自己直接接到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当遭遇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那些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人员而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
这样的行动通常都需要经历一个严谨的审批流程,当警方认为有必要实施刑事拘留时,他们便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申请,然后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是立案了
一旦当事人被刑事拘留,这往往预示着公安机关已经启动了相应的刑事立案程序。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初始环节,当公安机关探查到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存在并确信该行为具有重大的刑事犯罪嫌疑,且此项犯罪行为归属于其自身的管辖职责范围之内时,将会依法对相关事件进行立案处理。而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事件的侦査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其主要针对的对象为直接受理的无需进一步采取逮捕等更严格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犯罪事件中,那些正处于现行状态的犯罪行为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以剥夺他们暂时的人身自由作为一种应急手段。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必然意味着当事人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定罪判刑的惩罚,仅仅是刑事事件侦查阶段的一个具体手段。在接下来的司法程序中,当事人还需经历由检察院进行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环节,通过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和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最终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并非完全由警官独自决定。实际上,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针对自己直接接到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当遭遇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那些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人员而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这样的行动通常都需要经历一个严谨的审批流程,当警方认为有必要实施刑事拘留时,他们便会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申请,然后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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