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利通过通电话的形式通知被保释者前往接受讯问。
这样做旨在确保侦查行动能够有序展开,及时掌握被保释者的最新动态,并要求其全力配合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被保释者必须承诺随时待命,并积极响应司法机关的召唤,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亦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理解为,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被正式逮捕,亦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调整强制措施时,为了防止他们逃脱相关调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通常会有执法人员向其发出要求,确定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进一步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避免了实际拘押或者适当解除其已有的拘禁状态。
上述程序通常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以便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多久能拿回手机
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阶段是否能够收回其所持有手机及其恢复自由活动的时间问题,这取决于案情的特定实际状况。通常来讲,如果嫌疑人所持有的手机对于事例调查并不产生直接关联,并且在相关的刑事调查工作已经全面完成,所有关键性证据也得以固定和保存之后,经过公安司法部门的严谨核查确认无误后,该手机将获准及时返还给嫌疑人。但是倘若该手机被认定为与事例存在某种联系或者可能包含有与事例相关的重要证据信息,那么在事例的刑事侦查过程中,手机可能需要继续保留直至整个事例的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包括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都已顺利完成,并经由公安司法部门确认手机不会再对事例产生任何影响之后,才能正式归还给嫌疑人。至于具体的返还时间,由于每个事例的情况各异,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建议您向负责办理此案的公安司法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了解手机的处理进度及相关事宜。
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有权利通过通电话的形式通知被保释者前往接受讯问。这样做旨在确保侦查行动能够有序展开,及时掌握被保释者的最新动态,并要求其全力配合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因此,被保释者必须承诺随时待命,并积极响应司法机关的召唤,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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