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分几种伤害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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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的定罪量刑标准会将伤害程度分成轻伤、重伤和致命伤三个级别。轻伤主要根据人的体表器官功能和外观损害来判断,例如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的部分缺失或受损,这些都会对人身健康造成轻度伤害。重伤则涉及更严重的身体部位残疾、相貌破坏、听力丧失、视力损失以及其他器官功能障碍等,甚至会严重影响人体的生命健康。而致人死亡的案件则是最为极端和严重的后果形态之一。
故意伤害罪分几种伤害

一、故意伤害罪分几种伤害

在针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将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轻伤、重伤以及致命伤。

其中,轻伤主要以人的体表器官功能及外观损害为评定依据,如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的部分缺失、受损等轻度对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损害类型;

而重伤则涉及更严重的身体部位残疾、相貌破坏、听力丧失、视力损失、其他器官功能障碍乃至严重影响人体生命健康的广泛损害;

对于致人死亡案件,无疑是最为极端严重的后果形态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从犯应该如何判?

故意伤害罪,简称“伤罪”,是汉语词汇中的一个常用概念,其法律含义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已造成了较为严重程度、且需接受刑事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可能会面临以下刑事责任(谨供参考,实际司法判决请以专业律师意见为准):

首先,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之行为尚未构成重伤人数级,则将遭受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的刑事处罚

其次,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对方人身受到重伤的伤害结果,那么对应的量刑将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浮动;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故意伤害,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通过极其残酷的手段使被害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发生时,那么嫌疑人身陷囹圄,需要承担的量刑将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从犯并非是指共犯集团合伙人,而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群体。

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要有两种,即辅助性和次要性。

所谓辅助性,字面理解就是在犯罪实践中创造出有利于犯罪的有利环境或条件,例如向犯罪行动提供建议、工具支持、清除阻碍等等。

而次要性,则是指在主犯的统筹指导下参与某种特定犯罪行动,或者在普通共同犯罪案件中实施某种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从犯,法律规定应该给予他们相应的从轻、减轻或者是免于刑事惩罚的待遇。

而针对从犯的法律明确规定,他们应该从轻处理,或者予以减轻处罚,甚至还能够比照主犯得到更为宽松的处理,这其中涉及到法定刑等实际问题。

如此一来,从犯的合法权益就有了充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伤害罪死亡者要判几年以上的徒刑

对于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最高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分析犯罪的手段、情节、对社会产生的恶劣危害以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原因等各类要素,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假如犯罪行为极其残暴无度,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被告人事后毫无悔过之意,那么通常会面临较为严重的刑罚。然而,若被告能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获得其谅解等良好情节,则可能在量刑方面得到适当的减轻。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具体的判刑年限必须根据每一起事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在针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中,将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轻伤、重伤以及致命伤。其中,轻伤主要以人的体表器官功能及外观损害为评定依据,如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的部分缺失、受损等轻度对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损害类型;而重伤则涉及更严重的身体部位残疾、相貌破坏、听力丧失、视力损失、其他器官功能障碍乃至严重影响人体生命健康的广泛损害;对于致人死亡案件,无疑是最为极端严重的后果形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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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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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哪种诉讼
停止侵害在法律上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提讼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时会清晰写明要求被告停止哪些侵权行为。一旦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被人民认定,人民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总结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以及业内同行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在不同诉讼中应用各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明晰这一责任方式;
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侵权责任包括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责任方式很多都超出了“债”的范围,涵盖了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停止侵害其实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意即,停止侵害的适用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侵害成立;其
二,侵害尚在继续或即将发生[2 ]。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众所周知,停止侵害的责任制度是基于权利的排他性而孕育出来的,所以停止侵害请 求权首先是作为物上请求权的权能而被认识。在人格权意识尚不发达的时代,停止侵害 也是以物权而非人格权为基础加以运用的。
但就其性质而言,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 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 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这就是关于停止侵害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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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病害,不能拘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几种病害,不能拘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拘留分为三大种类,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一、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司法拘留
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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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是有害工种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某空调安装公司安装师,在户外安装空调时,不慎中暑晕倒,被工友送至医疗治疗至今,已花去医疗费余元。事后,他找到公司报销相关费用,但遭到拒绝。那么在上班时高温中暑,劳动者能申请工伤吗?
根据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就视为高温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注意,需要满足中暑、职业病这些条件。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才能属于工伤的范畴,个人生活中暑则不算,必须到指定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一般高温中暑不容易认定工伤,因为职业中暑诊断不同于尘肺病、矽肺病等职业病,可能过拍片等直观地了解病情。中暑是一种急症,大多中暑者不可能“舍近求远”送往指定医院,且经过治疗后,相关症状就会缓解,属于已过性症状,所以职业鉴定有难度。只有那些中暑后无法继续工作,留有严重后遗症的能涉及工伤认定。
当中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用人单位应该为中暑职工报销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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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种属于有毒有害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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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分哪几种罪行
故意伤害罪分为轻伤、重伤和杀人三种情况。轻伤是指为了满足私欲而伤害他人健康,但其行为尚未达到重伤标准,但仍然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重伤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例如破坏重要器官。杀人罪则是指故意威胁他人并导致其死亡。在定罪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手段、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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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印刷厂属于特殊工种,还是特殊有害工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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