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分哪几种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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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并未对故意伤害罪进行细分,只是针对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实质性的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后果。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伤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故意伤害罪分哪几种罪名

一、故意伤害罪分哪几种罪名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并未再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划分。顾名思义,故意伤害罪乃是针对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心健康之行为的法律条文规定。此罪的内涵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须具备主观上伤害他人身体的明确意图;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对他人身体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

最后,该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后果必须达到轻伤及其以上级别。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裁决将依据伤害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无细分,针对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心健康。要件有三:主观故意伤人、实施实质伤害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量刑综合考虑伤害程度、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全面评估。

二、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的一定要公诉判刑

故意伤害罪导致受害人受轻伤的情况下,并不必然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判决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罚。

但是,如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被告人有可能获得刑事责任豁免权:

1.该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极其微小,不足以被视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3.根据国家特赦令,被告人得以免于刑事处罚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受害人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轻伤但不是故意伤害不会被判刑。非故意造成的轻伤一般是双方协商赔偿,情节较重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必须做司法鉴定

在对有意伤害罪情进行判定之际,司法鉴定往往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该项鉴定成果,乃是揭示伤害程度的重要参考。严格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伤害程度可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轻微伤级、轻伤级与重伤级。轻微伤所引发的损伤通常不足以构成为有意伤害罪;然而对于轻伤及重伤等级磨难,却可能导致触犯有意伤害罪名。司法鉴定能够通过科学、全面以及客观的途径,对受伤者的损伤情境做出确切的认知,例如损伤种类、成因、严重程度等等参数。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明确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之责任,同时对于制定量刑准则亦具关键性意义。倘若缺乏司法鉴定,将难以精确界定伤害的性质及其程度,进而可能对事件的定性与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假如有充足的其它证据能够证实用伤害程度达到了犯罪标准,那么亦可以考虑不必完全依赖司法鉴定来作为唯一的裁断依据。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无细分,针对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心健康。要件有三:主观故意伤人、实施实质伤害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量刑综合考虑伤害程度、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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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停止侵害是哪种起诉问题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哪种诉讼
停止侵害在法律上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提讼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时会清晰写明要求被告停止哪些侵权行为。一旦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被人民认定,人民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总结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以及业内同行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在不同诉讼中应用各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明晰这一责任方式;
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侵权责任包括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责任方式很多都超出了“债”的范围,涵盖了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停止侵害其实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意即,停止侵害的适用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侵害成立;其
二,侵害尚在继续或即将发生[2 ]。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解释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这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停止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众所周知,停止侵害的责任制度是基于权利的排他性而孕育出来的,所以停止侵害请 求权首先是作为物上请求权的权能而被认识。在人格权意识尚不发达的时代,停止侵害 也是以物权而非人格权为基础加以运用的。
但就其性质而言,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 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 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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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停止侵害是哪种诉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停止侵害是哪种诉讼
停止侵害在法律上大多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在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被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提讼时一般会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权利,原告有时会清晰写明要求被告停止哪些侵权行为。一旦被告涉嫌的侵权行为被人民认定,人民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支持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总结笔者办理的数十起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以及业内同行办理的部分经典案例,停止侵害这一法定责任方式在不同诉讼中应用各异,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明晰这一责任方式;
对于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如何表述
侵权责任是法律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价的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中,侵权责任包括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排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责任方式很多都超出了“债”的范围,涵盖了侵权行为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停止侵害其实属于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意即,停止侵害的适用只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侵害成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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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其性质而言,人格利益是难以事后救济的。与财产利益的侵害不同,人格利益一 旦遭受侵害就覆水难收,事实上无法再通过金钱对损害予以填补。生命、身体、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被侵害后的治愈是极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针对盖然性较 高的侵害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就显得极为必要。
这就是关于停止侵害相关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相信大家也有时会运用此类知识,所以我们也应该深入了解这些内容以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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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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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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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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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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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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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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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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