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哪些证件
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过程中,有义务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
此项措施作为公安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正式拘留前所必经的严谨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承担着提供合法性及法律效力的重任。
公安机关需确保向每位被拘留人员展示清晰的拘留证,同时应于拘留发生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完成对其的首次审讯工作。
如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应适用拘留条款或情况时,须依据法律规定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什么机关决定
刑事拘留权利属于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现行阶段的犯罪行为或嫌疑状况,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公安部门都可根据法律设定先采取拘禁措施:正在筹备阴谋策划犯罪、实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过后的极短时间内被捕获;被害人或是目睹犯罪现场的人员证实其确为罪犯;在接近或是居住地发现了可以直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在犯罪行为之后打算进行自杀或者逃跑,或者已经成为在逃罪犯;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相互串供以逃避刑责的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多人协作作案的重大嫌疑。在检察院自行调查的事件中,对于那些在犯罪行为之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已经成为在逃罪犯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相互串供以逃避刑责的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是否实施拘留的权力。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时要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这是必经重要环节。要确保被拘者看清,且24小时内完成首次审讯。若发现不适用拘留,要依法立即释放并开具释放证明。这体现了依法办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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