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报检察院吗
刑事拘留并不完全需要向检察院报告。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罪行为者或重大嫌疑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先行实施拘留: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实际进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在拘留执行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则应依法提出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都是要等37天才放人吗
在犯罪案件发生后,若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并认定犯罪嫌疑人确有罪行,则将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众所周知,有一种说法被广泛传播,即所谓的“黄金37天”。
然而许多人或许产生误解,误以为只要待满37天,便可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员的拘捕。
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观念仅适用于部分情况——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
对于这些人员,警方有权实施为期37日之长期拘留。
而对于普通犯嫌者,从法律角度上看,其拘留期限通常为10至1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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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拘留都是延长30天吗
针对刑事拘留期限是否均会延长30天这一问题,并无固定答案,需要视具体事例情景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若认为有必要对某位被拘留者施行逮捕,其应在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递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然而,于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可相应地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为防范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能延长到三十天之久。因此,总体而言,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应当为37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拘留都将延长至30天,实际拘留时长还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征来做判断。
刑事拘留不一定报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如有筹备、实施或刚被发现犯罪,被指控,有犯罪证据,试图自杀、逃离或逃亡,有破坏证据等可能,身份不明,或有流窜等重大嫌疑,可先行拘留。拘留后三日内公安若认为需交检察院审查批准应申请,特殊可延长一至四天,流窜等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