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破产后是不是不用还款了
申请破产并非代表着可以逃避所有的还款责任。
破产程序旨在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进行公正且详尽的清算与分配,从而确保债务能够得以充分兑现。
在破产过程当中,倘若债务人资源在偿还破产费用、偿还同样为债权人提供利益的共益债务以及依次从先到后的各类型法定债务之后,依然存在剩余部分,则未得到全额偿付的债务仍然需要在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之下进行偿还。
另外,也有些债务是无法在破产程序内得以豁免的,例如因非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申请破产后债务人有什么义务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申请破产申明中的债务人意为:
即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这意味着,待破产期间,尽管已开展清偿债务的工作,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接着,自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所有的宣告破产公司之日起,直至相关法律程序全部宣告结束,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主管及其他职责管理者都要严格遵守以下义务:
第一项,他们有责任妥善保管占用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印鉴以及账册和文件等重要资料;
第二项,必须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并且对于他们们提出的问题应如实作出回应;
第三项,这些实体代表也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且对于债权人的任何询问都应该给出准确且真实的答案;
第四项,除非得到人民法院的书面批准,否则这些实体代表不得离开各自的居住地;
最后一项,在为其他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时,他们并不可以担任新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申请破产后法人还限高吗
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应受到限制性措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说,若破产程序得以按照预定步骤稳步开展,同时法定代表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发生,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有望被解除限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被揭示出诸如非法抽逃公司资产、藏匿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限制性措施恐怕就不会被解除。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之后是否依然需要承受限制性措施的问题,显然不能作一刀切的简单处理,而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状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确切裁定加以权衡评估。
破产不等于免债,它旨在公平清算资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法定债务。剩余资产用于未全额偿付的债务。某些债务如非法侵权产生的,破产中不可豁免,需继续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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