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仍然有权利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然而,他们在实际操作中仍旧可能面临各种程度的限制。
一般而言,只要其行为不会对取保候审的要求构成违背,且不至于干扰案件调查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他们便有权合法地使用身份证件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如购物、交通出行以及购买车船机票等。
但是,如果他们计划参与的活动可能会对案件产生潜在的影响,例如前往某些敏感区域,那么,他们的使用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什么
以下是可以应用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风险不会上升至不可接受程度者;
再次,存在严重健康问题、生活难以自理、孕期或者哺乳期中的女性等人群,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其活动范围和生活质量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者;
最后,若因刑事诉讼程序的持续推进,导致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限到期,而案件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此时也需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手段加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这类人群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其次,对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诱发严重社会风险的人,也可考虑这种做法;第三,对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自身及子女而言,若取保候审过程中能做到避免引发社会风险,同样可以进行尝试;最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若事例审理期限届满,但事例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自我伤害或自残手段逃避司法调查的嫌疑人,以及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罪行的被告,通常并不允许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或乡村等。
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可使用身份证件,但可能受限。只要不违背取保要求、不干扰案件调查诉讼,可用于日常基本需求。但若活动对案件有潜在影响,如去敏感区域,使用权限可能受限或禁止。总之,使用证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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