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准则通常涵盖以下几种情况:使用伪造的或来路不明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在知晓相关信用卡已失效的前提下继续使用;
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若透支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下信用卡欺诈活动之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承担2万元至20万元以下罚金;
若涉案金额更为庞大,或犯罪情节呈现严重状况,则刑罚范围会提升至五年至上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也相应提高到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如若犯罪情节极为恶劣,或许会被判处10年乃至无期徒刑,罚金亦调整至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甚至可能面临没收全部资产的严厉制裁。
在此项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中的四种主要违法行为:
(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二)通过虚假身份证明骗取领用的信用卡实施欺诈;
(三)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以达到欺骗效果;
(四)佯装成他人身份实施欺诈。
此外,恶意透支也被纳入其中,即持卡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相关规定超时或超额透支,且在发卡行催缴后仍未归还欠款的行为,均视作刑事犯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人通过盗窃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同样将依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公然违反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为手段,借助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从而骗得财物价值显著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径须具备以下四大相关要素: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亦或是采用虚构了相关身份证明以此骗领到的信用卡来从事金融活动;其次,非法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第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最后,恶意透支,这是指在持卡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前提下,透出超过其应享有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书面催告要求还款之后至逾期三个月之内仍未偿还款项的行为。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涉及的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信用卡诈骗案立案准则包括用伪造等信用卡交易,明知失效仍使用,盗用他人卡,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额度或期限透支,经两次催收超三月不还。透支金额五万到五十万可能被认定犯罪,具体依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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