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量刑减让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被告人若能够积极承认自己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供述其涉及的所有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便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减刑优惠;
其次,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将涉案财物退还,以尽可能减少受害人因犯罪活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这同样能为其获得量刑的适度减让;
再者,如果被告人有立功的表现,例如能够向司法机关揭露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能够提供某些关键性的案件线索等,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到法院给予的宽大处理;
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活动、较为罕见的犯罪类型以及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对社会不具备明显的危害性的被告人,法律也可能在此基础上适当予以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合同诈骗罪有什么特征
以下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几个显著特点的详细说明:
1.客体特性:
该罪名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指国家对于合同的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特性:
就本罪而言,其显著的客观方面体现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流程之中,犯罪分子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亦或是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财物数值需达到一定标准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3.主体特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对个人来讲,犯此罪必须具备一般主体的身份要求;
而对单位则而言,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潜在主体。
4.主观特性:
该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犯罪人直接蓄意的心态,而且在取得对方财物时,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追责时间是多久
与递交诉讼请求相关的追溯时限,实质上受到可能依法被判罚之刑期的影响。依据适用法律规定,若法定最高惩罚为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在此情况下的追溯时限应是五年;倘若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而低于十年有期徒刑,相应的追溯时限就会被定为十年;若法定最高罚金达到或超过十年有期徒刑,其追溯时限便设定为十五年;最后,如法定最高处罚为无期徒刑、死刑,其追溯时限则设置在二十年内。然而,如在时过境迁后仍需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便需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核准。在实际法律运用过程中,追溯时限通常是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对于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的情况,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算起。
合同诈骗罪量刑减让有几种情形。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可减刑;主动退还涉案财物减少受害人损失可获适度减让;有立功表现如揭露他人犯罪或提供关键线索可争取宽大处理;初次犯罪、罕见类型、情节轻微无明显危害的被告人,法律可能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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