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计入逮捕期限之争。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乃刑事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与传统意义上的逮捕有着本质区别。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法定职责,依法责令并监督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向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保证能够随时配合有关部门传唤,从而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下,不对其实施羁押亦或是暂时解除其已有的羁押状态。
相反,逮捕却重点针对那些已经具备充分证据证实其存在犯罪行为,且恐将面临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而言,尽管采取取保候审仍不能有效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发生时,才会启动逮捕程序对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会判缓刑
所谓“取保候审”,即为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那些虽遭受刑事追诉但尚未遭受到刑事羁押的人员,为了预防他们逃逸侦查、起诉及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便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重要的刑事法律强制措施之一。
因此可明确得知,取保候审本质上属于刑事法律强制措施的类别之一,与最后是否被判定为缓刑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选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所涉较轻罪名,故而可能更容易获得缓刑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不算坐牢天数
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坐牢天数的计算。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程序中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并非刑罚执行的具体形式。坐牢则特指被法院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后,实际执行的监禁期限。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城镇或乡村,同时须遵守相关规定。然而,坐牢却是对犯罪者施以的真实刑罚执行。在最终的刑罚裁定之时,取保候审的时间将不计入刑期之内。唯独当罪犯受到的量刑为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时,且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被羁押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的情形。
取保候审不应计入逮捕期限。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与逮捕有本质区别,公检法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等,责令其提供保证或保证金,保证配合传唤,使其不被羁押或解除羁押。而逮捕针对有充分证据犯罪且可能判有期以上,取保候审不能防其危害社会才启动,两者差异明显,不应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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