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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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贷逾期的情况下,引发的纠纷一般不归为职务侵占罪的范围。这主要涉及民法中关于债务违约的相关规定。只要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初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只是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那就不能被视为犯罪。然而,如果存在以借款为幌子,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那就有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了。
借钱不还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一、借钱不还属于职务侵占罪

借贷逾期所引发的纠纷,通常不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范畴。

在这些情况下,这往往涉及到的是民法中对于债务违约行为的相关规定。

只要借款人在最初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之后仅因为多种因素而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这便不能归咎于其涉嫌犯罪

但是,若存在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实质上却是利用欺骗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情况,那便有可能涉及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借钱不还属于诈骗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般的情况下,在债务无法偿还时并不等同于进行了诈骗行为,但是如果借债人从一开始就明确表明没有还款意图,这显然是一种例外现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是由于民事纠纷引起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然而,若是那些仅以借债作为幌子,主观上企图侵吞他人财物的借款人来说,则可能触犯诈骗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如果借款人实施了故意诈骗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处罚,并视案件具体情况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也需要支付罚金;而若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具备其他极端严重情节,那么他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罚金或接受没收财产法律制裁。在本法中,另外还有相关规定的,亦应遵循相应的处理原则。《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借钱不还属于什么案件报警会不会处理

在法律范畴内,关于他人借钱却无法偿还之事宜,警方通常只会采取一定程度的调解手段,并不直接插手处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订立的条款,借贷关系为出借方将资金借予借款人,待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需如数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一种合约形式。若借款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可向当地法院发起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出借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例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文件。

借贷逾期所引发的纠纷,通常不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范畴。在这些情况下,这往往涉及到的是民法中对于债务违约行为的相关规定。只要借款人在最初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之后仅因为多种因素而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这便不能归咎于其涉嫌犯罪。但是,若存在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实质上却是利用欺骗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情况,那便有可能涉及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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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借钱吗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等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达到犯罪标准的行为。它与合法借用无关。民事借贷是基于双方自愿协议,需要偿还的。职务侵占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即未经授权擅自侵吞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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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村民代表侵占村里土地属于职务侵占还是民事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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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属于侵占罪吗
职务侵占和侵占罪都属于财产犯罪,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等方面有明显区别。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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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军人家属侵占土地属于侵犯什么权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人因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可由村委丶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人民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
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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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占案幺
职务侵占罪属侵犯财产罪,指故意非法侵占公有或私人财产。《刑法》第五章规范了十二种侵犯财产罪名,包括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侵占等,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包括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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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侵占财产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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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侵占罪不
事实上,职务侵占罪并非侵占罪之别称,两者构成性质各异,各自独立。职务侵占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然而,侵占罪的范围更为广泛,它涵盖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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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属于哪类
职务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重要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指公司、企业等从业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单位财产权,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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