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名因危险驾驶罪而涉事的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财务资源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那么在其面临刑事处罚时,这一因素并不足以导致刑期的加重。
然而,如果该被告能够积极地进行赔偿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在量刑过程中,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条件予以考量。
即便在无法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被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会被判处为期数月的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包括哪些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如下:
首先,其一是实施了剧烈的竞争性驾驶行为,如果情节恶劣的话则将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就是在道路上过度饮用酒精和驾车的情况;
此外,对于从事校车服务以及乘客运输,如果出现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的状况,或者其时速严重超过规定期限,同样也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最后,若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任由危险化学品运输这一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同样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在此类犯罪中,首先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便是它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具体来说就是上述所述的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已然产生了潜在威胁,从而对广大群体的生命健康乃至财产都形成了直接或间接的伤害。
接着便要看其实际行为表现,如追逐竞驶行为是否超过情节恶劣的标准,这一标准实际上对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
然后是在道路上饮酒过量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若高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则被认为是醉酒驾驶行为。
至于犯罪主体,可理解为普遍大众都有可能成为此类罪行的犯罪者。
对此类犯罪的主观层面,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它表现为故意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已处于过度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状态,或者他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疾驰竞逐,并且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损害公众的安全,他们仍然故意地希望或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他们就符合了此罪的所有犯罪要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淮阴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在决定是否对涉及危险驾驶罪的事例进行定罪和量刑时,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被检者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所引发的损害程度、被检者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及悔罪表现等等。据了解,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例方面,通常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例如,若被检者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较低,并且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他/她可能面临的是短期的拘役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然而,如果被检者体内的酒精浓度较高,或者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并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恶劣后果,那么他/她将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另外,如果被检者能够积极地承认自己的错误,表达出深刻的悔过之意,或者是初次触犯法律,亦或是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等情况,都可能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但是,具体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整个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虑与权衡。
若某名因危险驾驶罪而涉事的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财务资源赔偿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那么在其面临刑事处罚时,这一因素并不足以导致刑期的加重。然而,如果该被告能够积极地进行赔偿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那么在量刑过程中,此种行为有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有利条件予以考量。即便在无法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被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通常会被判处为期数月的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