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数额的计算方法
在针对开设赌场罪进行数额评估时,往往需要全面考量诸多关键要素,例如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参与赌博人员数目等等。
其中,赌资是指在所有赌博行为中所投入的用以作为赌注的各项款项、用于购买筹码的相关物资以及以赌博方式赢得的各类财物。
而所谓“抽头渔利”,则是指从赌博活动中非法获得的利润收益。
在进行具体数额计算过程中,我们将对上述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性的权衡与分析,从而准确地衡量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之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认定界限如何规定的
所谓开设赌场犯罪,是指行为人设立并运营赌场,供给赌博设备与工具,以便让他人在此环境中参与赌博活动,自己则通过该活动谋取利益的行为类型。
此类犯罪的主体应为普通公民,其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明知故犯且以盈利为主要动机。
而在犯罪本质上,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规范,侵犯了健康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
具体到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核心体现为聚众参与赌博、职业性参与赌博以及设置和经营赌博场所等三种不同形式的行为现象。《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离职员工怎么判
涉及开设赌场罪时,对于已经离任的员工是否应受到司法裁决的问题,关键在于他们在这场罪行中所担负的角色,及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及其所产生的非法收益等多方面因素。假设该名离任员工在过往职务生涯中曾积极投身于赌场的运营以及管理策划等活动之中,或者在此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那么即便他已经离开赌场,也很有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然而,如果这位离任员工在整个事件中仅仅是扮演次要角色,从事一些相对边缘化的工作,并且在事例被揭露之前就已经离职,同时能够主动向警方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会被视为从犯,从而获得相应的法律宽大处理,例如减轻或免除惩罚。至于最终的量刑结果,则需要根据全案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结合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的具体范围。
评估开设赌场罪数额时,需综合考虑赌资、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等要素。赌资涵盖赌注、筹码及赌赢财物;抽头渔利指非法赌博所得利润。我们综合权衡这些因素,精确计算,以评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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